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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二條(二)項(7)分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人員通則》,該通則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本通則訂定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對外簡稱“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以及澳門協和醫院機關成員的報酬及福利事宜。
一、本通則適用於澳門協和醫院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以任何方式派出於澳門協和醫院的工作人員,但不影響特別制度所指的情況。
二、澳門協和醫院機關成員僅適用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三、為適用本通則的規定,上條及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包括第三章至第五章所指職位或職程的人員,以及根據本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所設組別及職程的人員。
四、為適用本通則的規定,上條及第二款所指的澳門協和醫院機關成員包括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以及財務委員會中財政局代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私法勞動制度適用於澳門協和醫院所有工作人員,但須遵守澳門協和醫院的法律制度、章程、運作規章、本通則及其他內部規章的特別規定。
一、澳門協和醫院按照其法律制度、章程、運作規章、本通則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制定及通過除策略發展委員會運作機制以外的其他內部規章。
二、執行及補充本通則所需的內部規章經院長建議後,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及通過。
三、上款所指的內部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對工作人員產生效力的內部規章必須予以公開,尤其是張貼於工作地點,或公佈於供澳門協和醫院人員使用的內聯網。
五、對外產生效力的內部規章應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澳門協和醫院網站。
一、招聘人員是指進行一連串工作,旨在滿足澳門協和醫院履行其宗旨時在合資格人員方面的需要。
二、人員甄選是指進行一連串工作,包括在招聘程序中運用適當的方法及技巧,根據擔任特定職務時須具備的才能及能力對候選人進行評估及評分。
三、招聘及甄選人員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所有候選人均享有平等條件及機會;
(二)採用客觀的甄選方法及準則;
(三)遵守快捷原則及經濟節省原則。
招聘程序、甄選方法及評審委員會的選任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澳門協和醫院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私法勞動關係由個人勞動合同建立。
二、合同的訂定須符合私法勞動制度、澳門協和醫院法律制度、章程、運作規章、本通則及其他內部規章所定工作條件、試用期及合同期限等規定。
三、個人勞動合同按全職制度或在例外情況下按兼職制度簽訂。
四、兼職制度由合同訂定。
五、按兼職制度聘任的人員僅享有合同所載的權利及受合同規定的義務約束。
工作人員僅可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後開始工作,但不影響可延遲開始工作的情況。
一、服務時間須按支付工作人員報酬的年數、月數及日數計算。
二、服務時間自試用期開始時起計。
一、須為澳門協和醫院每名工作人員設立一個人檔案,該檔案得以電子方式處理。
二、上款所指檔案內的資料應不斷更新,並應載有與工作人員的職務狀況、義務及權利有關的一切事實及文件。
三、個人檔案可供下列者查閱:
(一)工作人員的上級;
(二)負責組織該檔案的人員;
(三)工作人員及其合資格的繼承人,但須有上項所指的人員在場,並須知會存放檔案的附屬單位的負責人,但透過電子方式查閱除外;
(四)招聘程序的評審委員會,但須按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查閱;
(五)紀律程序的預審員;
(六)在司法訴訟或非司法程序進行時,由澳門協和醫院委派的人士。
四、應工作人員要求,可發出關於其個人檔案資料的證明。
一、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一般權利為:
(一)擔任受聘的職務,收取相應的報酬及根據本通則的規定有權收取的其他津貼及補助;
(二)如上級對其作出不公正、不合法或侵犯其權利的任何行為,可投訴上級;
(三)其陳述未被聽取前,不受紀律處分,並享有法律及本通則允許的辯護保障;
(四)不遵守引致犯罪的命令,以及不遵守(二)項所指的行為;
(五)因其職務的特別性質需要,免費獲配備與其職務相適應的服裝或設備。
二、工作人員的權利尚包括根據本通則的規定晉階、晉升、享受年假、缺勤,以及其他福利及社會保障。
一、在不影響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義務為:
(一)尊重並以禮對待其上級、下屬、同事、就診者及與澳門協和醫院有聯繫或正建立聯繫的其他人士;
(二)勤謹守時上班,盡心竭力工作;
(三)在工作的執行及紀律方面,遵守職業道德、技術規則及專業操守的相關規定,履行澳門協和醫院或上級的命令及指示,但因其權利及保障受侵犯而不予服從的情況除外;
(四)忠誠無私地執行其職務,不得藉其職務收取合同以外或非法的、金錢或其他方面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公正獨立地處理涉及其職業活動的任何性質的利益;
(五)確保對澳門協和醫院提供的與其工作有關的財產及設備予以保管及妥善使用;
(六)促進或執行所有改善其工作的行為;
(七)在工作衛生及安全方面,透過適當途徑與澳門協和醫院合作;
(八)遵守因勞動關係而生的其他義務及勞動關係規範所定的其他義務。
二、上款(四)項所指的忠誠無私義務尤其要求工作人員於出現利益衝突時應通知其上級,又或於執行職務期間及因其職務而獲悉刑事違法行為時,應依法向主管實體提出檢舉。
三、領導及主管人員有義務以遵守合法性的方式及以公正的態度對待下屬。
在不影響領導職位專職性規定的適用下,按全職制度聘任的工作人員不得在澳門協和醫院以外地方從事其他工作,即使以自由職業制度為之亦然,但經院長許可的下列情況除外:
(一)當然兼任的職務;
(二)短期培訓活動;
(三)與工作時間相容的教學活動;
(四)公共利益活動;
(五)在例外情況下進行與其履行的職務沒有抵觸及特別法沒有禁止的公共或私人活動。
一、院長負責訂定一般工作時間制度,並可因應澳門協和醫院的需要訂定特別工作時間制度。
二、在具適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按院長的決定在每周休息日、補充休息日及公眾假期提供工作。
工作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為四十小時,但不影響第七十條規定的適用。
本節所指的一般工作時間制度及特別工作時間制度,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的目的尤其是:
(一)按工作人員所作的貢獻及所取得的成果,在實現目標、運用職權及個人工作態度方面評價及認定其工作的優劣程度;
(二)促進雙方之間的溝通,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符合澳門協和醫院的需要;
(三)確定工作人員所需的培訓,使其工作表現得以提升及改善。
二、澳門協和醫院不同人員組別及專業職程的評核制度應遵從以下原則:
(一)定期進行工作表現評核;
(二)利害關係人可得悉有關的評核結果;
(三)申訴的保障。
一、職業進程是根據本通則的規定,以晉階及晉升的方式為之。
二、晉階是指在同一職級內職階的調升,並須符合相應的年資等要求。
三、晉升是指在有關職程內晉至較高職級,並須經考核及符合相應的錄取學歷及資格要求。
四、工作人員晉升後職階的薪資點不得低於其原薪資點。
一、連續提供服務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在每一曆年內有權享受至少十六個工作日且不多於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年假,但按內部規章規定而被扣除的年假除外。
二、年假權在每年一月一日到期,且因在上一曆年提供服務而取得。
三、在第一年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三個月後,有權享受按所提供的服務時間的比例計算的年假,計算方式為每服務一個月獲一日年假,但以該人員有權享受的年假為限。
四、為上款規定的效力,十五日以上的工作期視作整月計算。
五、年假權不得移轉,且其實際享受不得以其他補償代替,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除外。
六、年假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選定年假時,須考慮工作人員的利益及澳門協和醫院的工作需要,在任何情況下,均以確保澳門協和醫院的運作為前提。
二、如無共識,年假由院長按上款的規定訂定,而院長的年假則由監督實體訂定。
一、缺勤是指工作人員在每日必須工作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時間不在工作地點,或不出現於因工作而應前往的地點。
二、缺勤以整日計算,且可分為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一、基於下列原因的缺勤視為合理缺勤:
(一)結婚,最多六個工作日;
(二)女性工作人員分娩、活產嬰兒死亡或誕下死嬰,最多九十日;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性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最多七十日;
(三)子女出世、誕下死嬰,又或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父親有權缺勤五個工作日;
(四)如母親分娩後在因成為母親的缺勤期間內死亡,父親有權獲免除工作以照顧子女,免除工作的期間與母親有權享受者相同,且不得少於二十日;
(五)收養,最多兩個工作日;
(六)因配偶或第二親等內的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第二親等旁系血親或姻親的死亡,最多三個工作日;
(七)因其他親等之直系血親或姻親或第三親等旁系血親或姻親之死亡,最多兩日;
(八)因不可歸責於工作人員的事實,尤其是疾病、意外、履行法定義務、履行司法裁判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工作;
(九)預先許可的學術及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培訓相關考試。
二、上款所指缺勤者為院長時,由監督實體作出許可。
三、基於第一款沒有規定的原因而缺勤的情況,均視為不合理缺勤。
四、如因病缺勤逾一年,且被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聲明有關缺勤為永久性,則解除合同,且工作人員不能獲得任何報酬,但不影響關於社會保障的規定。
五、合理缺勤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合理缺勤不導致喪失或損害工作人員的任何權利及保障。
二、不合理缺勤除導致本通則規定的紀律後果及作為工作表現評核的考慮因素外,尚導致喪失相應於缺勤期間的報酬,且缺勤日數不作服務時間計算。
可給予工作人員無薪假,而給予無薪假的要件、上限及效果由內部規章訂定。
報酬是指工作人員因提供工作而獲取作為回報的任何收入。
一、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報酬,按本通則的規定訂定,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以及財務委員會中財政局代表的報酬,由監督實體訂定。
一、醫療人員的每月基本報酬由職級薪資點以及倘有的崗位薪資點所對應的報酬組成。
二、行政及輔助人員的每月基本報酬是指職級薪資點所對應的報酬;如擔任具崗位薪資點的崗位,每月基本報酬則指崗位薪資點所對應的報酬或職級薪資點所對應的報酬,兩者以薪資點較高者為準。
三、領導人員的每月基本報酬不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
為作出任何支付或計算服務時間的效力,每日報酬等於工作人員在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基本報酬的三十分之一。
每小時報酬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Rbm |
30 x n |
Rbm = 工作人員在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每月基本報酬
n = 工作人員在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每日正常工作時數
一、在本通則規定的情況下,每一職級或崗位有各自相應的薪資點。
二、每一薪資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VI = |
V x I |
100 |
VI = 薪資點的金額
V = 薪資點一百點的金額
I = 薪資點
三、每月基本報酬須按照公職薪俸表內一百點的金額所作更改的比例調整。
報酬應於有關月份內全數支付,並發給工作人員薪資單,其內載明工作人員的全名、職級或崗位及其相應的薪資點、報酬的月份、各種報酬的支付及所有扣減,以及指出淨收入的金額;在有需要時,附加有關扣除的說明。
一、澳門協和醫院可向工作人員發放績效獎金,相關制度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向工作人員發放的績效獎金總金額佔澳門協和醫院人員薪酬總支出的比例上限為百分之三十。
三、向每名工作人員發放的績效獎金的具體金額,是根據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及工作效率等相關指標而訂定。
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第十三個月津貼,金額等同每年十一月份的每月基本報酬,並應連同該月份的報酬一併支付。
二、入職當年的第十三個月津貼應按入職日直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服務時間的比例發放,其比例值是以直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完整工作月數除以十二計算。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十五日以上的工作期視作整月計算。
四、第十三個月津貼不可轉讓及查封。
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年資獎金。
二、上款所指的年資獎金金額等同於現行公職法律制度訂定的年資獎金金額。
一、須往外地公幹的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有權獲退還在外地工作期間的開支。
二、應工作人員的申請,可預支上款所指的開支。
本節規定的獎金、津貼及補償的發放條件、金額、發放及審批程序,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一、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可透過保險合同的方式確保。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工作人員按澳門協和醫院所定百分比繳付保費,而其餘保費由澳門協和醫院負責繳付。
三、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團在澳門協和醫院就診時,可獲減收醫療衛生費用。
四、工作人員加入第一款所指的保險合同屬任意性。
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有權收取房屋津貼,但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協和醫院、其他公法人或公共資本企業財產的房屋,或由澳門協和醫院提供住宿安排者除外。
一、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派出的工作人員的交通費按照實報實銷方式以及下列規定由澳門協和醫院支付,且不影響其他公務活動相關交通費規定的適用:
(一)如屬管理層人員或總監,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一次往返原居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務客位航空旅費或乘坐等同級別其他交通工具的費用;
(二)如屬其他職位的人員,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一次往返原居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客位航空旅費或乘坐等同級別交通工具的費用,費用上限為澳門元六千元;
(三)以上兩項所指的人員按照該兩項所定的交通工具乘坐級別,為履職而從原居地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離職時從澳門特別行政區返回原居地的單程交通費一次,而屬(二)項所指的人員的交通費用上限為澳門元三千元。
二、上款所指的交通費亦包括個人行李的運輸費用,以及旅行和個人行李的保險費用。
一、澳門協和醫院向其工作人員發放家庭津貼及結婚津貼。
二、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尚有權因子女的出生而收取出生津貼。
一、工作人員的家屬有權因工作人員死亡而收取撫卹津貼。
二、撫卹津貼不可轉讓及查封。
一、澳門協和醫院得向工作人員發放培訓補助,以及為工作人員開辦專門培訓課程或批准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修讀具相同性質的培訓課程。
二、培訓制度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公積金及其他社會保障的制度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一、本節所指的福利,尤其是金額、發放條件,以及發放及審批程序,由內部規章訂定,但不影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以及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本節所指的津貼的金額與倘有的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相同津貼所定的金額一致。
三、可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派出或聘任的工作人員發放下列金額的房屋津貼:
(一)如屬管理層人員,不多於現行公職法律制度所定房屋津貼金額的三倍;
(二)如屬主管人員或職位等同主管級別的人員,不多於現行公職法律制度所定房屋津貼金額的兩倍。
經作出必要配合並由監督實體核准後,本節所指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適用於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協和醫院可設立激勵制度,目的為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評核及其對澳門協和醫院運作的貢獻,激勵具優異表現的工作人員。
二、可給予的獎賞包括:
(一)表揚;
(二)金錢獎勵;
(三)功績假期;
(四)因優異表現的晉階,且有關晉階不取決於年資而晉至緊接的較高職階;
(五)因優異表現的晉升,且有關晉升不取決於年資及符合晉升要件而晉至緊接的較高職級;
(六)經院長建議及策略發展委員會批准的其他獎賞。
三、本節規定的獎賞的給予必須記錄在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激勵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須為其擔任職務時所作的違法行為或與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承擔紀律責任。
二、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的刑事程序、民事訴訟或第33/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所定職業紀律程序的影響。
三、如該等事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則須通報提起有關刑事程序的主管實體。
違紀行為是指工作人員作出違反其須遵守的義務的過錯事實。
一、上級的紀律懲戒權的行使須以其下級人員為對象。
二、在紀律程序中,須按照紀律法的原則,尤其是無罪推定原則及辯論原則查明事實後,方可進行紀律處分。
三、書面申誡處分不取決於紀律程序,但須聽取嫌疑人的陳述及辯護。
紀律責任因當事人已接受處分、死亡或紀律程序的時效完成而解除。
一、適用於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包括:
(一)書面申誡:單純就違紀行為作出的勸戒,適用於沒有對澳門協和醫院造成損失、擾亂其運作或令澳門協和醫院名譽受損的輕微違紀行為;
(二)罰款﹕罰款處分須以確定金額訂定,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三十日的每日報酬;
(三)喪失報酬的停職:工作人員在紀律程序決定所定的處分期間內停止工作,但每一違紀行為停職總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且晉階或晉升自執行處分期屆滿之日起延期一年;
(四)合理解僱:工作人員被確定停止在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並為所有效力終止合同聯繫。
二、作出紀律處分時,應考慮違紀行為的嚴重性、職務性質、工作人員的職級、過錯程度、其責任及所有違紀情節。
三、按本節作出的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
針對紀律程序最後裁定,可根據適用的法例向具權限的法院提出申訴。
本節所指的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澳門協和醫院與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一)在合理理由下,任何一方可隨時主動提出終止合同;
(二)在雙方同意下,可隨時以雙方簽訂的書面文件終止合同;
(三)任何一方以預先通知的方式單方終止合同;
(四)完成個人勞動合同的標的;
(五)合同期限屆滿,但澳門協和醫院在合同屆滿前三個月明確表示續約的意願除外;
(六)年齡的限制。
二、屬上款(三)項所指情況,如合同沒有訂定其他有關預先通知期及賠償的規定,則必須遵守預先通知期及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私法勞動制度的規定作出賠償。
三、任職年齡上限為六十五歲。
四、如聘任為必需且具充分理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可例外批准以為期不長於兩年的合同方式聘任超過上款所指年齡限制的人。
五、倘上款所指的獲聘任人為院長,須由監督實體核准。
一、在合理理由下,任何一方可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作出賠償。
二、僅在進行紀律程序後,澳門協和醫院方得以合理理由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三、下列情況尤其構成解僱的合理理由:
(一)無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上級的命令;
(二)重複漠視對所執行的職務或其工作崗位的固有義務的履行;
(三)在沒有批准下,經常遲到、早退或於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
(四)對澳門協和醫院直接造成嚴重損失的未經合理解釋的缺勤;或不論有否造成任何損失的不合理缺勤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
(五)就缺勤的解釋作虛假聲明;
(六)澳門協和醫院人員蓄意令本身的工作效率明顯下降;
(七)屢次挑起與澳門協和醫院其他工作人員的衝突;
(八)在澳門協和醫院範圍內或擔任職務時,對澳門協和醫院、上級、其他工作人員或就診者使用暴力、作出侮辱或法律予以處罰的其他傷害行為;
(九)嚴重損害澳門協和醫院的利益;
(十)因過錯而違反在工作上的衛生及安全規定。
四、下列情況尤其構成工作人員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
(一)履行法定義務而無法繼續工作;
(二)澳門協和醫院因過錯而未依時以適當方式支付報酬;
(三)澳門協和醫院因過錯而違反對工作人員的法定及協定保障。
一、為適用本通則的規定,澳門協和醫院的管理層人員視為領導職位。
二、主管職位包括:
(一)醫療部門的主任、副主任、總護士長及護士長;
(二)行政部門的總監、行政主任及督導。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領導及主管職位的總數,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四、領導及主管人員無固定工作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一、領導人員的任職要求,按澳門協和醫院章程的規定為之。
二、主管職位由同時具備下列要求的人士擔任:
(一)適合擔任相應職務的學士學位;
(二)公認能力;
(三)擔任相應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術資格、才能,以及工作經驗。
三、具有特別資歷且證明具有擔任主管職位所需工作經驗者,得免除上款(一)項的學歷要求。
一、領導人員的任免按澳門協和醫院章程的規定為之。
二、主管人員由經院長建議,由策略發展委員會任免。
三、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任免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一、領導人員的合同期間最長為五年,並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二、主管人員的合同期限最長為三年,並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三、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合同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一)相關人員的任期屆滿,而具主管實體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沒有主動明確表示續期的意願;
(二)基於雙方協定;
(三)基於具適當理由說明的工作需要;
(四)應相關人員的主動申請,但須最少六十日前提出;
(五)紀律程序被科以停職處分。
除第二章第二節所指的一般義務以及法定的其他義務外,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別義務包括:
(一)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有效管理及運用資源;
(二)按澳門協和醫院宗旨及澳門協和醫院機關所定的政策,計劃及安排有關活動,以達至有關單位的目標;
(三)協助策略發展委員會或管理層領導、發展及管理澳門協和醫院。
一、主管人員,即使按代任制度擔任有關職位,亦須接受工作表現評核。
二、主管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擔任領導職位者的報酬,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訂定。
二、擔任主管職位者的報酬,由附於本通則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薪資表訂定。
三、在例外情況下,對於因職務的專業性或相關的技術要求,而難以從本地人力資源市場上按有關職位訂定的報酬招聘的主管人員,策略發展委員會可建議給予較其相應職位的薪資點為高的薪資點,並須經監督實體核准。
一、領導及主管人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職位得以代任方式被擔任。
二、院長的代任,由其他管理層人員按策略發展委員會委任決議的順序為之;其他管理層人員的代任,由院長指定的代任人為之。
三、主管職位的代任,由院長指定的代任人為之。
四、領導或主管職位的代任人有權收取代任津貼,金額由內部規章訂定。
五、被代任人於其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其報酬。
一、本通則所規定的醫療人員的職程包括:
(一)醫生;
(二)護士;
(三)臨床技術人員。
二、上款所指的醫療人員的總數,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一、基於職務範疇的專業性,在上條所指職程的人員未能確保執行有關特定職務的情況下,策略發展委員會可建議設立其他專業職程,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二、上款所指專業職程的結構應與上條所指的醫療人員職程的結構掛鈎。
在不影響從事職業時具有科學技術自主性的情況下,醫療人員須遵守適用的職業規則及專業道德操守規則,並履行下列職務上的義務﹕
(一)從事其專業時尊重就診者及社群的健康受保護的權利;
(二)向就診者適當說明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確保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三)熱心專注執行職務,確保醫療服務的持續提供並保障質素,以及使所有參與者有效配合;
(四)參加應對緊急及災難的工作;
(五)遵守職業保密、職業道德原則及一切道德義務;
(六)為個人專業發展及改善工作表現而更新知識及提升能力;
(七)在提供醫療服務的工作中與所有參與者合作,以利相互之間的合作、尊重及認受關係的發展;
(八)在非工作期間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況發生。
一、醫療人員的入職學歷不低於學士學位,並須滿足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範疇法例所定專業執照等要求;如不符合該學歷要求,則具有特別資歷且證明具有擔任該職位所需的工作經驗。
二、除上款所定入職學歷要求外,可要求有關人員須具備與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工作經驗或專業資格。
一、醫療人員不同職程的崗位內容描述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職程的崗位內容描述是指對職程中各崗位的職務範圍內的工作的一般概述。
醫療人員的聘請和錄用由策略發展委員會議決。
醫療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醫療人員須接受工作表現評核。
二、評核是參考澳門協和醫院的就診者在預先核准的文件內填寫的對醫療人員工作表現的評價,以及根據策略發展委員會預先訂定的指標項目及其他重要資料而作出。
三、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對醫療人員所提供的工作按其工作表現的優劣程度作質量評價,而給予的評語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四、醫療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醫療人員獲晉階時尤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職階內工作滿兩年,且該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均不低於“合格”;
(二)人員所屬部門主管提交的晉階建議獲批准。
二、上款(二)項所指晉階建議須根據醫療人員的年資、工作表現,以及為澳門協和醫院所作貢獻而作出。
一、醫療人員晉升至較高職級須接受晉升評核。
二、上款所指的晉升評核制度,尤其是評審委員會的選任、評核方法及細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就晉升的評核結果,被評核人可按上款所指規章訂定的制度提出申訴。
醫療人員的報酬,由附於本通則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至表六訂定。
一、本通則所規定的行政及輔助人員的職程包括:
(一)行政人員;
(二)技術管理人員;
(三)一般服務人員。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及輔助人員的總數,由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一、基於職務範疇的專業性,在上條所指職程的人員未能確保執行有關特定職務的情況下,策略發展委員會可建議設立其他專業職程,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二、上款所指專業職程的結構應與上條所指的職程的結構掛鈎。
一、行政及輔助人員的入職學歷要求如下:
(一)行政人員須具學士學位,或在特殊情況下具高等專科學位;
(二)技術管理人員須具學士學位;
(三)一般服務人員須具高中畢業學歷,或在特殊情況下具初中畢業學歷。
二、除上款所定入職學歷要求外,可要求有關人員須具備與所擔任的職務相符的工作經驗或專業資格。
三、第一款(一)項及(三)項所指錄取具高等專科學位及初中畢業學歷的候選人的特殊情況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行政及輔助人員的不同職程的崗位內容描述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職程的崗位內容描述是指對職程中各崗位的職務範圍內的工作的一般概述。
行政及輔助人員的聘請和錄用由策略發展委員會議決。
一、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對行政及輔助人員所提供的工作按其工作表現的優劣程度作質量評價,給予的評語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行政及輔助人員獲晉階時尤其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職階內工作滿兩年,且該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均不低於“合格”;
(二)人員所屬部門主管提交的晉階建議獲批准。
二、如屬在最高職級內晉階者,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並滿足上款所指的工作年資以外的其他條件。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晉階建議須根據相關人員的年資及工作表現而作出。
一、行政及輔助人員晉升至較高職級,須接受晉升評核。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評核制度,尤其是評審委員會的選任、評核方法及細則由內部規章補充訂定。
三、就晉升的評核結果,被評核人可按上款所指規章訂定的制度提出申訴。
行政及輔助人員的報酬,由附於本通則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七至表十二訂定。
澳門協和醫院可設立第三章至第五章以外的人員組別及職程,尤其是醫學教育及醫學研究人員,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一、適用本通則時出現的所有疑問,由策略發展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解決。
二、對本通則所作的修改,如涉及報酬及福利制度的修改,應預先諮詢工作人員。
三、策略發展委員會具職權建議本通則的修改,並由監督實體核准。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正高級 (主任醫生)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
1050 | 1100 | 1150 | ||
副高級 (副主任醫生及顧問醫生)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第四職階 | |
850 | 900 | 950 | ||
中級 (主治醫生) |
第十職階 | 第九職階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600 | 650 | 700 | 750 | |
初級 (住院醫生) |
第十四職階 | 第十三職階 | 第十二職階 | 第十一職階 |
350 | 400 | 450 | 500 |
崗位 | 薪資點 | 職階要求 |
主任* | 200 | 第三職階或以上 |
副主任* | 15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專業主任 | 15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醫療組長或主任助理 | 100 | 第九職階或以上 |
* 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主管職位。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正高級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
725 | 750 | 775 | ||
副高級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第四職階 | |
600 | 625 | 650 | ||
中級 | 第十職階 | 第九職階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450 | 475 | 500 | 525 | |
初級 | 第十四職階 | 第十三職階 | 第十二職階 | 第十一職階 |
300 | 325 | 350 | 375 |
崗位 | 薪資點 | 職階要求 |
總護士長 * | 120 | 第七職階或以上 |
護士長 * | 80 | 第九職階或以上 |
護理組長 | 50 | 第十一職階或以上 |
* 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主管職位。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正高級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
750 | 775 | 800 | ||
副高級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第四職階 | |
625 | 650 | 675 | ||
中級 | 第十職階 | 第九職階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475 | 500 | 525 | 550 | |
初級 | 第十四職階 | 第十三職階 | 第十二職階 | 第十一職階 |
325 | 350 | 375 | 400 |
崗位 | 薪資點 | 職階要求 |
主任* | 200 | 第三職階或以上 |
副主任* | 15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技術主任 | 15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技術組長或主任助理 | 100 | 第九職階或以上 |
* 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主管職位。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高級 | 第四職階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500 | 550 | 600 | 650 | |
中級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350 | 375 | 400 | 425 | |
初級 | 第十二職階 | 第十一職階 | 第十職階 | 第九職階 |
200 | 225 | 250 | 275 |
崗位 | 薪資點 | 職階要求 |
總監* | 900 | 第四職階或以上 |
行政主任或督導* | 70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行政經理 | 500 | 第八職階或以上 |
行政助理 | 350 | 第十職階或以上 |
* 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主管職位。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高級 | 第四職階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600 | 650 | 700 | 750 | |
中級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450 | 475 | 500 | 525 | |
初級 | 第十二職階 | 第十一職階 | 第十職階 | 第九職階 |
300 | 325 | 350 | 375 |
崗位 | 薪資點 | 職階要求 |
總監* | 900 | 第四職階或以上 |
行政主任* | 700 | 第六職階或以上 |
行政經理 | 500 | 第八職階或以上 |
行政助理 | 350 | 第十職階或以上 |
* 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主管職位。
職級 | 職階 | ||
薪資點 | |||
高級 | 第三職階 | 第二職階 | 第一職階 |
300 | 325 | 350 | |
中級 | 第六職階 | 第五職階 | 第四職階 |
210 | 235 | 260 | |
初級 | 第九職階 | 第八職階 | 第七職階 |
120 | 145 | 170 |
崗位 | 薪資點 |
行政經理 | 500 |
行政助理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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