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申請評分準則》。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評分項目註1 | 描述 | 分數 | |
一、基本分 | 滿足申請要件,給予基本分。 | 50 | |
二、加分項 | 符合下列描述的項目方作加分。 | ||
1. 目前居於沒有升降設備的樓宇獨立單位註2 | 截至提交申請之日於此處居住年期 | 未滿七年 | 50 |
達七年或以上 | 100 | ||
此不動產屬申請人唯一持有註3的物業 | 100 | ||
2. 目前的共居情況 | 獨居 | 100 | |
3. 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的年期註4 | 三十年以上 | 50 | |
二十年以上至三十年 | 25 | ||
十一年以上至二十年 | 10 | ||
4. 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註5 | 過去十二個月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25 | |
5. 其他 | 申請與另一申請人共用同一住宿單位 | 100 | |
最終評分 | X註6 |
註:1. 如兩人申請共用一住宿單位,須為該兩人獨立評分。按“擇優原則”,以當中較高的總分作為申請的最終評分。
2. 僅指需步行梯級方可到達單位的情況。
3. 全部或部分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
4.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所載的“首次發證日”起計。
5. 由提出申請日的前一天起計。
十二個月內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日子連續或間斷不超過四十五日,仍視該段期間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6.“X”為基本分(50分)及倘有的其他項目得分的總和。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
二、首七百五十九個供選擇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的使用費,在首次簽訂的使用協議生效期內按附件所載金額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三、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住宿單位的使用協議續期及被重新分配使用的情況。
四、政府長者公寓每個住宿單位的保證金金額相當於所使用住宿單位的兩個月使用費。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每月澳門元)
住宿單位所屬區域 | 樓層 | |
四樓至二十一樓 | 二十二樓至三十七樓 | |
A區 (AK-AY) |
6,370 | 6,680 |
B區 (A、B、Y-AF及AG-AJ) |
6,050 | 6,300 |
C區 (O-R及S-X) |
5,730 | 6,010 |
D區 (C-N及AZ-BC) |
5,410 | 5,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