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44/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修改如下: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五名成員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二、上款(五)項所指成員及其代任人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
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