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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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該名單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機構名稱 | 機構性質 |
1. | ARTM九澳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 | 工聯九澳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3. | 仁愛安老院有限公司 | 社會服務機構 |
4. | 仁慈堂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5. | 主教山兒童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6. | 母親會下環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7. | 母親會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8. | 母親會護理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9. | 旭日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10. | 伯大尼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11. | 利民坊 | 社會服務機構 |
12. | 幸福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13. | 明愛家居護養暨照顧者支援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14. | 松栢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15. | 青洲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16. | 青頤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17. | 盈康護老院——海蘭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18. | 虹光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19. | 恩暉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0. | 海傍區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1. | 啟能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2. | 啟康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3. | 啟智早期訓練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4. | 啟聰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5. | 康暉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6. | 康樂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7. | 救世軍睿禧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28. | 望廈之家 | 社會服務機構 |
29. | 清安醫所 | 社會服務機構 |
30. | 創明坊 | 社會服務機構 |
31. | 菩提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32. | 華暉康復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33. | 黑沙環明暉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34. | 滙暉長者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35. | 聖方濟各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36. | 聖路濟亞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37. | 聖瑪利亞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38. | 聖瑪嘉烈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39. | 聖類斯公撒格之家 | 社會服務機構 |
40. | 瑪大肋納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41. | 寬樂身心健康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42. | 樂融山莊 | 社會服務機構 |
43. | 毅進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44. | 曉光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45.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望廈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46. | 澳門扶康會怡樂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47. | 澳門扶康會朗程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48. | 澳門扶康會康盈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49. | 澳門扶康會寶利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0. | 澳門扶康會寶翠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1. | 澳門兒童發展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2.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星光舍 | 社會服務機構 |
53. | 澳門特殊奧運會附屬智愛智樂社區支援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4.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欣頤居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55.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盈樂居 | 社會服務機構 |
56.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灣晴居 | 社會服務機構 |
57.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綠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8.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駿怡日間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59. | 澳門街坊總會頤駿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60. | 澳門護老院(福海) | 社會服務機構 |
61. | 頤安(逸麗)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62. | 頤安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63. | 頤安護老院(雅新) | 社會服務機構 |
64. | 曙光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65. | 濠江逸麗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66. |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 社會服務機構 |
67.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其他機構 |
68. | 體育局運動醫學中心 | 其他機構 |
69. | 工聯康復中心 | 其他機構 |
70. | 新青協康復中心 | 其他機構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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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在本批示生效前已按經第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給予資助規章》提出的資助申請,繼續適用該規章的規定處理直至完成有關程序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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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為負責第9/2023號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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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23號法律規定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屬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請求的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被申請的每一單一所有權制度的樓宇,又或按被申請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共同部分或每一獨立單位計算,金額為澳門元七千九百五十元,其中獨任仲裁員的服務費為澳門元三千七百五十元,行政費用為澳門元四千二百元;而每一仲裁程序的費用總額為被申請的樓宇或獨立單位的費用總和;
(二)屬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請求的仲裁程序,每一仲裁程序的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計算,而爭議的利益值相當於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及倘有的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訴請求對應的經濟利益的總和。
二、仲裁負擔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繳付,如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有數名,則有關費用的責任由各人平均分擔;如出現第五款所指的情況,按各方當事人協議的方式分擔,倘無此協議或其中一方當事人獲豁免支付仲裁負擔,由仲裁庭決定各方當事人的支付比例。
三、在設立仲裁庭前,各方當事人須各自支付相當於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百分之五十的預付金。
四、如申請人未按上款規定支付預付金,仲裁程序終止;如屬被申請人未支付預付金的情況,仲裁機構按第9/2023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專門的程序規章(下稱“程序規章”)關於被申請人不支付預付金的後果的規定作出處理。
五、如因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下列規定減少:
(一)在提交回覆之前,或如沒有提交回覆,則在回覆期間屆滿之前,減少百分之七十五;
(二)在開始聽證之前或仲裁庭決定不舉行聽證之日前,減少百分之五十;
(三)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六、如屬第9/202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請求的仲裁程序,上款所指的減少僅適用於所涉及的樓宇或獨立單位。
七、調查證據的費用按實際支出確定,並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按照程序規章的規定預付有關金額。
八、除各方當事人另有協議外,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決時,應根據本批示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對仲裁負擔的分擔;仲裁庭應通知仲裁機構對費用進行結算,以便仲裁機構按照程序規章的規定向各方當事人收取應繳費用或退回預付金。
九、因執行第9/2023號法律第十八條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為此,如當事人獲豁免支付預付金或仲裁負擔,在相關仲裁裁決轉為確定後,應從法務局的預算中支付仲裁機構相當於司法援助委員會批准相應申請部分的金額。
十、如按第一款(二)項計得的爭議利益值,以及按本批示的規定計得的仲裁負擔非為澳門元一元的整倍數,則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爭議的利益值 (澳門元) |
獨任仲裁員服務費 (澳門元)* |
行政負擔 (澳門元) |
總金額 (澳門元) |
100,000或以下 | 3,750 | 4,200 | 7,950 |
100,001至175,000 | 6,565 | 5,400 | 11,965 |
175,001至250,000 | 9,375 | 6,200 | 15,575 |
250,001至375,000 | 13,125 | 7,800 | 20,925 |
375,001至500,000 | 16,875 | 8,600 | 25,475 |
500,001至750,000 | 21,565 | 10,000 | 31,565 |
750,001至1,000,000 | 26,250 | 11,000 | 37,250 |
1,000,001至1,250,000 | 30,940 | 12,200 | 43,140 |
1,250,001至1,500,000 | 33,750 | 13,400 | 47,150 |
1,500,001至1,750,000 | 36,565 | 14,000 | 50,565 |
1,750,001至2,000,000 | 39,375 | 15,200 | 54,575 |
2,000,001至2,250,000 | 42,190 | 16,400 | 58,590 |
2,250,001至2,500,000 | 45,000 | 17,000 | 62,000 |
2,500,001至2,750,000 | 46,410 | 18,200 | 64,610 |
2,750,001至3,000,000 | 47,815 | 19,400 | 67,215 |
3,000,001至3,250,000 | 49,225 | 20,000 | 69,225 |
3,250,001至3,500,000 | 50,625 | 21,200 | 71,825 |
3,500,001至3,750,000 | 52,035 | 22,400 | 74,435 |
3,750,001至4,000,000 | 53,440 | 23,000 | 76,440 |
4,000,001或以上 | 54,850 | 23,200 | 78,050 |
* 根據第9/2023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六條的規定,仲裁庭由獨任仲裁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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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高新技術產業優秀人才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適用於上款所指計劃的計分表,該計分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核准《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四、核准適用於上款所指計劃的計分表,該計分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
五、核准適用於第三款所指計劃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有關專業職務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五。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高新技術產業優秀人才計劃
一、為推進經濟適度多元,推動重點產業發展,逐步提升四大重點產業的比重,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推出《高新技術產業優秀人才計劃》(下稱“本計劃”),引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要的高新技術產業優秀人才,發揮優秀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以提升整體人口素質、技術能力及競爭力。
二、本計劃旨在引進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並在下列專業範疇表現卓著的人士:
(一)微電子集成電路設計、研究及應用開發;
(二)信息與通信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三)人工智能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四)工程技術應用開發;
(五)創新材料研究及應用開發;
(六)新能源研究及應用開發;
(七)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八)操作系統、解碼器及底層軟件開發;
(九)高新技術教研和科研管理;
(十)科研成果轉化及產品商業化。
三、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機電工程、土木工程、環境工程、生物工程、設計工程、自動化工程、網絡工程、網絡安全、計算機科學與工程、數據科學與工程、通信工程、人工智能、機器人學、物聯網、數據分析、物理、化學、化學工程、建築學、數學、統計學、決策科學、地球科學、氣象科學、材料科學、能源科學、生命科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四年的工作經驗,又或具備其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六年的工作經驗;
(二)年滿二十一歲;
(三)具備良好的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的表達能力;
(四)按附件二所訂的計分表,在總分300分中取得200分得分。
四、本計劃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計劃所需遞交的文件、資料、所需手續及評審程序等資訊,由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上的公告發佈,並按第7/2023號法律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高新技術產業優秀人才計劃計分表
得分項目 |
分數 |
|
1 |
年齡(最高35分) |
|
1.1 |
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
25 |
三十一歲至四十歲 |
35 |
|
四十一歲至五十歲 |
35 |
|
五十一歲至六十歲 |
25 |
|
六十一歲或以上 |
15 |
|
2 |
學歷(最高55分) |
|
2.1 |
最高學歷 |
|
學士學位 |
15 |
|
碩士學位 |
25 |
|
博士學位 |
35 |
|
2.2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註1中,院校排名前一百名或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所頒授的學位 |
25 |
3 |
語文能力註2(最高15分) |
|
3.1 |
中文、葡文及英文中,具備兩種語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10 |
3.2 |
具備西班牙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俄文、韓文或日文中任一種語文,又或同時具備中文、葡文及英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5 |
4 |
家庭背景(最高15分) |
|
4.1 |
隨行配偶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 |
5 |
4.2 |
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註3;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所收養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人士註3(最高10分) |
5 |
5 |
工作經驗註4(最高85分) |
|
5.1 |
任職於領先機構註5的經驗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30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40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50 |
|
5.1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60 |
任職於非領先機構的經驗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5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10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15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20 |
|
5.2 |
擔任核心管理人員註6的經驗 |
|
於非領先機構擔任核心管理人員 |
40 |
|
於領先機構擔任核心管理人員 |
80 |
|
5.3 |
創業經驗註7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一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千萬元; 2)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一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千萬元; 3)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
2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五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億元; 2)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五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億元; 3)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五億元,但未達澳門元十億元。 |
3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2)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3)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十億元,但未達澳門元四十億元。 |
60 |
|
5.3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五億元; 2)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五億元; 3)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四十億元。 |
80 |
5.4 |
獲傑出人士註8推薦 |
|
獲一位傑出人士推薦 |
20 |
|
獲兩位傑出人士推薦 |
40 |
|
獲三位傑出人士推薦 |
60 |
|
6 |
個人成就(最高95分) |
|
6.1 |
年工作收入註9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二百萬元 |
3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二百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 |
4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三百萬元 |
6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三百萬元或以上 |
80 |
|
6.2 |
專利或版權註10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利或版權 |
30 |
|
6.3 |
專業資格註11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業資格 |
15 |
|
6.4 |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相關產業領域期刊發表的代表性論著註12 |
|
以SJR註13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十的期刊 |
3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四的期刊 |
5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四,但未達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1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20 |
備註說明:
註1: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及《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所列的院校排名,詳細名單載於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下稱“電子平台”)。
註2:申請人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擁有所申報的良好語文能力:
(1)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顯示所申報的語文為母語;
(2)以申報的語文為授課語言,修讀時間達四年或以上的課程證明文件;
(3)以申報的語文為工作時使用語言,使用時間達四年或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4)持有獲認可達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標準(CEFR)C1級程度或以上的語文能力證書。
註3:必須具獲主管實體接納的親權證明文件及作出所需的聲明。
註4:工作經驗中,第5.1及5.2項均只計算最高得分。
註5:領先機構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
(1)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福布斯》(Forbes)或《福布斯中國》(Forbes China)的全球二千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2)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財富中國》(Fortune China)、《胡潤百富》(Hurun Report)的全中國五百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3)按申請年或過去一年,銷售額達澳門元十億元的企業;
(4)知名國際組織及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5)國家或地區具規模的交易所和主權財富基金,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6)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正處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有效期內的重點科技企業,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6:核心管理人員是指對機構的整體績效負責的機構最高管理層。
註7:創業經驗是指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原始股權的申請人;如有多項符合條件的創業經驗,則每項創業經驗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8:傑出人士是指符合申請高端人才認定標準的科學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每位傑出人士每年只能推薦兩位優秀人才計劃申請人。
註9:年工作收入是以申請年或過去一年因工作或業務而獲得的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註10:屬包括申請人名義已獲市場化或商業化的專利或版權項目,且已取得權利金達澳門元一百萬元;如有多項專利或版權項目符合條件,則每項專利或版權項目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1:詳見載於電子平台《專業資格證照目錄》;如有多個專業資格符合條件,則每個專業資格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2:最多可申報八篇代表性論著,如有多篇符合條件的論著,則每篇論著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3: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SCImago期刊排名(SCImago Journal Rank, SJR)的產業相關領域進行SJR分數排序,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附件三
(第三款所指者)
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
一、為推進經濟適度多元,推動重點產業發展,逐步提升四大重點產業的比重,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推出《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下稱“本計劃”),引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要的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為澳門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儲備所需且屬緊缺的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的人力資源。
二、本計劃旨在引進能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並在下列專業範疇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的人士:
(一)微電子集成電路設計、研究及應用開發;
(二)信息與通信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三)人工智能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四)工程技術應用開發;
(五)創新材料研究及應用開發;
(六)新能源研究及應用開發;
(七)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八)操作系統、解碼器及底層軟件開發;
(九)高新技術教研和科研管理;
(十)科研成果轉化及產品商業化。
三、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機電工程、土木工程、環境工程、生物工程、設計工程、自動化工程、網絡工程、網絡安全、計算機科學與工程、數據科學與工程、通信工程、人工智能、機器人學、物聯網、數據分析、物理、化學、化學工程、建築學、數學、統計學、決策科學、地球科學、氣象科學、材料科學、能源科學、生命科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兩年的工作經驗,又或具備其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四年的工作經驗;
(二)年滿二十一歲;
(三)具備良好的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的表達能力;
(四)按附件四所訂的計分表,在總分300分中取得150分得分;
(五)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在居留許可決定產生效力之日起計九十日內聘用申請人擔任附件五所列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
(六)上項所指獲聘用擔任專業職務的薪酬水平年薪須達澳門元四十萬元,但如屬按附件四所訂計分表第6.5項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且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7分,又或碩士學位且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8分者,上項所指獲聘用擔任專業職務的薪酬水平年薪則須達澳門元三十六萬元,以上薪酬均以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四、本計劃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計劃所需遞交的文件、資料、所需手續及評審程序等資訊,由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上的公告發佈,並按第7/2023號法律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四
(第四款所指者)
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計分表
得分項目 |
分數 |
|
1 |
年齡(最高35分) |
|
1.1 |
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
30 |
三十一歲至四十歲 |
35 |
|
四十一歲至五十歲 |
35 |
|
五十一歲至六十歲 |
25 |
|
六十一歲或以上 |
10 |
|
2 |
學歷註1(最高75分) |
|
2.1 |
最高學歷 |
|
學士學位 |
15 |
|
碩士學位 |
25 |
|
博士學位 |
35 |
|
2.2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註2中,院校排名前五十名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60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十名院校所頒授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
4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五十一名至一百名院校或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40 |
|
3 |
語文能力註3(最高15分) |
|
3.1 |
中文、葡文及英文中,具備兩種語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10 |
3.2 |
具備西班牙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俄文、韓文或日文中任一種語文,又或同時具備中文、葡文及英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5 |
4 |
家庭背景(最高15分) |
|
4.1 |
隨行配偶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 |
5 |
4.2 |
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註4;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所收養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人士註4(最高10分) |
5 |
5 |
工作經驗註5(最高75分) |
|
5.1 |
任職於領先機構註6的經驗 |
|
累計達兩年,但未達五年 |
35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45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55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65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75 |
|
任職於非領先機構的經驗 |
||
累計達兩年,但未達五年 |
5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10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15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20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25 |
|
5.2 |
任職於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院校排名前一百名院校或排名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的經驗 |
|
取得全職副教授職稱累計達兩年,但取得教授或以上職稱未達兩年 |
30 |
|
5.2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 |
60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並擔任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教務長、系主任、部門主任或顧問職位累計達三年 |
70 |
|
任職於其他院校的經驗 |
||
取得全職副教授職稱累計達兩年,但取得教授或以上職稱未達兩年 |
15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 |
30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並擔任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教務長、系主任、部門主任或顧問職位累計達三年 |
40 |
|
5.3 |
創業經驗註7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 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一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千萬元; 2) 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一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千萬元; 3) 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
2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 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五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億元; 2) 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五千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億元; 3) 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五億元,但未達澳門元十億元。 |
30 |
|
5.3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 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2) 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一億元,但未達澳門元五億元; 3) 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十億元,但未達澳門元四十億元。 |
60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 成功累積融資額達澳門元五億元; 2) 年營業額曾達澳門元五億元; 3) 市場價值曾達澳門元四十億元。 |
70 |
|
6 |
個人成就(最高85分) |
|
6.1 |
年工作收入註8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六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百萬元 |
2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百四十萬元 |
4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四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百八十萬元 |
6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八十萬元或以上 |
70 |
|
6.2 |
專利或版權註9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利或版權 |
60 |
|
6.3 |
專業資格註10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業資格 |
30 |
|
6.4 |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相關產業領域期刊發表的代表性論著註11 |
|
以SJR註12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十的期刊 |
5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四的期刊 |
1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四,但未達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2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40 |
|
6.5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註13(GPA)達3.7分,但未達3.8分 |
2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8分,但未達3.9分 |
3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9分,但未達4分 |
4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4分 |
5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碩士學位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8分,但未達3.9分 |
3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9分,但未達4分 |
4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4分 |
5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博士學位 |
||
博士學位 |
35 |
備註說明:
註1:學歷中,第2.2項只計算最高得分。
註2: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及《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所列的院校排名,詳細名單載於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下稱“電子平台”)。
註3:申請人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擁有所申報的良好語文能力:
(1)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顯示所申報的語文為母語;
(2)以申報的語文為授課語言,修讀時間達四年或以上的課程證明文件;
(3)以申報的語文為工作時使用語言,使用時間達四年或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4)持有獲認可達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標準(CEFR)C1級程度或以上的語文能力證書。
註4:必須具獲主管實體接納的親權證明文件及作出所需的聲明。
註5:工作經驗中,第5.1及5.2項均只計算最高得分。
註6:領先機構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
(1)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福布斯》(Forbes)或《福布斯中國》(Forbes China)的全球二千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2)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財富中國》(Fortune China)、《胡潤百富》(Hurun Report)的全中國五百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3)按申請年或過去一年,銷售額達澳門元十億元的企業;
(4)知名國際組織及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5)國家或地區具規模的交易所和主權財富基金,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6)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正處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有效期內的重點科技企業,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7:創業經驗是指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原始股權的申請人;如有多項符合條件的創業經驗,則每項創業經驗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8:年工作收入是以申請年或過去一年因工作或業務而獲得的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註9:屬包括申請人名義已獲市場化或商業化的專利或版權項目,且已取得權利金達澳門元一百萬元;如有多項專利或版權項目符合條件,則每項專利或版權項目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0:詳見載於電子平台《專業資格證照目錄》;如有多個專業資格符合條件,則每個專業資格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1:最多可申報八篇代表性論著,如有多篇符合條件的論著,則每篇論著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2: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SCImago期刊排名(SCImago Journal Rank, SJR)的產業相關領域進行SJR分數排序,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13:畢業成績平均積點是4分滿分計算,以其他方式計算的成績將轉換為4分滿分的平均積點;有多個同一程度學位,則以最高的畢業成績平均積點計算。
附件五
(第五款所指者)
適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
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
專業範疇 |
專業子範疇 |
緊缺的專業職務 |
微電子集成電路設計、研究及應用開發 |
芯片設計、研究及應用開發 |
• 集成電路芯片設計的專業人員 • 集成電路芯片設計自動化(EDA)的專業人員 • 製程工程師 • 製程整合工程師 • 製造工程師 |
電子元器件設計、研究及應用開發 |
• 電子元器件設計和技術開發的專業人員 |
|
信息與通信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信息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 雲計算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物聯網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大數據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區塊鏈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網絡安全產品開發的專業人員 • 數據安全產品開發的專業人員 • 信息安全產品開發的專業人員 • 應用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網絡信息服務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軟件和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量子電腦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類腦電腦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系統仿真設計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元宇宙技術應用開發 |
• 虛擬實境(VR)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擴增實境(AR)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混合實境(MR)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延展實境(XR)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
通訊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 通訊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無線接入技術開發的專業人員 • 光傳輸技術開發的專業人員 • 移動通信技術開發的專業人員 |
|
人工智能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人工智能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 人工智能系統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人工智能算法的專業人員 • 人工智能框架的專業人員 • 大數據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大數據模型設計的專業人員 • 人機交互設計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用戶體驗設計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3D建模設計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工程技術應用開發 |
自主無人智能工程技術應用開發 |
• 機械工程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自動化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算法技術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創新材料研究及應用 開發 |
創新材料研究及應用開發 |
• 創新材料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新能源研究及應用開發 |
新能源研究及應用開發 |
• 新能源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 |
• 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開發的專業人員 |
操作系統、解碼器及底層軟件開發 |
操作系統、解碼器及底層軟件開發 |
• 操作系統開發的專業人員 • 嵌入式系統開發的專業人員 • 解碼器開發的專業人員 • 集成開發環境(IDE)的專業人員 • 性能工具鏈(Performance Tool Chain)的專業人員 • 底層軟件開發的專業人員 |
高新技術教研和科研 管理 |
高新技術教研 |
• 高新技術的教研人員 • 高新技術的科研和轉化專業人員 |
科研管理 |
• 科研專項管理的專業人員 • 科研平台管理的專業人員 • 科研成果管理的專業人員 |
|
科研成果轉化及產品商業化 |
科研成果轉化及產品商業化 |
• 科技企業業務拓展的專業人員 • 科技企業處理知識產權保護及管理的專業人員 • 科技企業投資、融資、收購及合併的專業人員 • 科研產品市場推廣及營銷的專業人員 • 申請科技領域專利的專業人員 |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八)項及第十九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受超強颱風“蘇拉”的影響,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採取以下例外性措施,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一)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十八時起,關閉港珠澳大橋出入境邊檢站;
(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二十時起,關閉上項所指以外的其他連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珠海市之間的出入境邊檢站。
二、因緊急情況且經治安警察局局長例外許可者,可經上款所指的邊檢站出入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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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受超強颱風“蘇拉”的影響,為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告發出高於八號風球的熱帶氣旋信號時起,暫時關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條規定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經營幸運博彩業務的地方及場所。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八時起,第16/2001號法律第二條規定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經營幸運博彩業務的地方及場所重新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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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九時起,重新開放關閘出入境邊檢站、青茂出入境邊檢站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邊檢站。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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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十四時起,重新開放港珠澳大橋出入境邊檢站及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邊檢站。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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