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40/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修改如下:
一、〔……〕
二、非高等教育的公立學校校長及副校長的薪俸,以及教育活動中心及青年活動中心主任的附加報酬,由專有法規訂定。”
一、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標題改為“運作中的公立學校”。
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十條的標題修改為“校長及副校長的任職要件及任期”。
三、第29/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十三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因故不能視事”改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四、第29/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3) Substituir o director da escola em caso de vacatura, ausência ou impedimento do mesmo.”
五、第29/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Em caso de vacatura, ausência ou impedimento dos subdirectores da escola, estes são substituídos pelas pessoas designadas pelo director da DSEDJ.”
廢止:
(一)第7/2001號行政法規《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駿菁活動中心》;
(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三)第29/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四)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
(五)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
(六)第61/2005號行政命令;
(七)第26/2007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