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設立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作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疇內運作的教育活動中心。
二、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負責:
(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提供輔導服務,以培養學生認識自我、發展潛能以及建立良好人生觀和價值觀的能力;
(二)開展預防性及發展性的主題輔導活動,並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個別輔導,以及危機事故支援;
(三)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諮詢及評估服務,並提供教學所需的支援、治療和輔導服務;
(四)為肢體活動有困難的學生建議合適的輔具。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