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衛生局資助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本規章訂定衛生局的資助批給制度。
本規章適用於由衛生局審批的、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及衛生局職責的資助。
資助類型包括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款項。
資助方式包括:
(一)制定資助計劃:是指針對符合衛生局職責的資助,透過制定及公佈資助計劃,開展資助程序;
(二)批給特別資助: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本規章規定,針對特定對象批給資助。
獲衛生局資助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不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但根據上條第(二)項作出的批給決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本身具權限或獲授予或轉授予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為批給實體。
衛生局的資助對象如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非牟利社團;
(二)依法設立及運作、且提出的資助申請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外地公共部門或實體及私人實體;
(三)自然人。
衛生局可要求受資助者向衛生局或其指定的特定對象提供一定比例的無償服務、產品或其他給付,作為批給資助的附帶條件。
一、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權限批准設立預算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
二、經衛生局建議,由監督實體批准設立預算金額超過上款限額的資助計劃,但以其獲授權的範圍為限。
一、資助計劃須尤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旨在實現的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申請資格;
(四)倘有的申請期間;
(五)資助類型;
(六)資助範圍;
(七)申請資助須提交的文件及提交方式;
(八)資助申請的分析與評審程序及標準;
(九)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十)兼收其他資助的可能性及條件,以及倘有的兼收通知;
(十一)資助款項的返還及退回;
(十二)受資助者的義務,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察的方式,以及違反義務的後果。
二、除上款所指的內容外,可在資助計劃訂定其他必要的內容,尤其資助金額上限、迴避、補交文件、提交階段報告或總結報告期間的規定。
在訂定資助計劃評審標準時,尤其應考慮下列的要素:
(一)衛生局可動用的財政資源;
(二)與國家發展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範疇施政方針或政策規劃的配合程度;
(三)符合與衛生局協作發展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
(四)如屬項目或活動的申請,其專業性、可行性、內容規劃、社會效益及影響力;
(五)預算的合理性;
(六)申請者的社會認受性、執行能力及經驗;如屬非牟利社團,其組織的規模;
(七)曾獲批給資助的執行記錄,受資助者以往對本規章、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內所定義務的遵守情況。
一、申請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填妥經衛生局核准的專用申請書,但不影響資助計劃內訂定容許以英文撰寫。
二、申請者須按資助計劃的規定提交資助申請文件或電子版本。
三、申請者須就其提出的資助申請是否已向其他公共部門、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申請資助或已獲資助作出聲明。
一、衛生局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實下列內容:
(一)申請卷宗是否齊備資助計劃所要求的文件;
(二)申請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二、如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款(一)項的規定,衛生局可要求申請者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三、如申請者不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或未於上款所指期間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衛生局則駁回有關申請,但屬衛生局接納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資助:
(一)符合資助計劃訂定的批給標準;
(二)申請者不屬處於第二十一條(二)項及(五)項不應批給資助的情況。
一、如獲批給資助,受資助者須簽署同意書,其內載明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所訂的須遵規定。
二、受資助者在獲悉批給決定的通知之日的翌日起計十五日內須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否則有關批給失效,但經衛生局接納的合理理由,或確認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除外。
一、批給實體在充分考慮申請者提交的文件及評審標準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二、資助批給決定應載明資助款項的用途、資助的金額、支付方式,尤其是資助計劃所訂的須遵守規定及倘有的第八條所指的附帶條件。
三、申請者可根據一般規定對有關決定提起申訴。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受資助者所提出的理由的重要性,對申請作出決定的實體可批准變更已批給的資助,但屬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五、倘變更不涉及資助金額的增加及批給決定所載的重要批給條件,則衛生局可對變更作出決定。
一、僅在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並屬下列任一情況,批給實體可批給特別資助:
(一)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因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而實施緊急援助;
(二)為實現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範疇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尤其是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健康的醫療衛生方面;
(三)其他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
二、如屬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監督實體的批准。
三、如屬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情況,或屬第一款(一)項或(二)項的情況,且預算金額超過監督實體獲授權的範圍,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
四、上章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特別資助,但第九條和第十條及與批給特別資助的性質不相容的規定除外。
一、經對已獲批准開展特別資助程序所涉及的卷宗作出分析後,應就符合批給條件的卷宗編製一份載有下款內容的建議書,並由批給實體批給資助。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助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符合資助目的的資料;
(四)屬上條第一款(二)項的情況及(三)項所指的情況,詳細計劃書,以及根據第十一條所定的評審標準作出的分析及評估;
(五)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獲批給的資助出現任何變更,須按相關的資助計劃所規定的期間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二)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三)根據下條規定提交報告;
(四)接受及配合衛生局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實地巡查、財務審計及電子監察措施,以及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五)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六)確保用於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不會出現實質內容、規模、品質、執行主體或預期效益與倘有的同意書所載嚴重不符的變更;
(七)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八)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九)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以及合理使用運作或特定開支;
(十)遵守資助計劃及批給決定有關兼收的規定;
(十一)遵守本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以及倘有的同意書中訂定的其他義務。
一、為監察活動、項目、運作及特定開支是否按訂定的計劃進行及達致既定的目標,受資助者須向衛生局提交以下報告:
(一)按照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的決定,定期提交執行進度報告;
(二)於活動或項目完成的翌日起計三十日內提交總結報告;
(三)屬運作或特定開支資助的情況,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的批給決定可對上項所指期間另作規定。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總結報告由以下內容組成,但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批給決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執行情況:受資助者須按照申請的規劃,敘述在有關期間的受資助活動或項目執行情況,以及已取得的成效;
(二)財務執行狀況:受資助者須提交按照衛生局所訂規則編製的帳目,以詳細列明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尤其是批給活動或項目的全部收入及支出情況,並完整保留涉及資助批給有關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經衛生局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第一款規定的期間提交報告,受資助者應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七個工作日內通知衛生局。
四、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經衛生局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間為自上款所指的原因消失翌日起三十日內,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衛生局可批准將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期間延長一次,且延長最多六十日。
除因不可抗力或經衛生局確認為不可歸責的情況外,違反本規章的規定,其後果可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不批給全部或部分資助申請;
(三)除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外,可對其他全部或部分已批給但尚未發放的款項,暫緩發放或按資助計劃的規定,在計算實際發放金額時作適當限制;
(四)全部或部分取消涉及違反義務的資助批給,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五)在兩年內拒絕全部或部分資助申請。
一、除以下數款的規定外,得在資助計劃或特別資助的批給決定內訂定適用上條後果的其他情況。
二、上條(一)項所指的後果適用於衛生局認為受資助者屬輕微過錯的情況,尤其是違反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義務。
三、上條(二)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受資助者正處於其他資助申請程序時,沒有按照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義務返還資助款項的情況,或違反第十九條(十)項規定的義務。
四、上條(三)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受資助者違反第十九條(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義務。
五、上條(四)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受資助者違反第十九條(六)項規定的義務;
(二)提交的報告未獲衛生局通過;
(三)受資助者故意違反第十九條(七)項及(八)項規定的義務;
(四)受資助者違反第十九條(九)項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六、上款(三)項及(四)項規定的情況應同時適用上條(五)項所指的後果。
七、如資助對象為非牟利社團,上條(二)項、(三)項及(五)項所指的後果,不適用於受資助者為其擁有的其他醫療機構提出的資助申請。
八、衛生局得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決定適用全部或部分的後果。
九、在科處上條後果的決定時應說明理由,如屬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時,須訂定返還的金額。
如資助批給被全部或部分取消,受資助者須按衛生局的通知在指定期間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一、如經衛生局確認屬可獲資助的開支金額低於已發放的資助金額,受資助者須按衛生局的通知在指定期間內退回所有差額。
二、如獲資助的項目或活動未在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所定的期間內實施,受資助者須在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所定的期間內向衛生局解釋未能實施的原因及退回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三、經受資助者申請,並基於不可抗力或衛生局確認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而只能終止執行項目或活動,衛生局可例外地批准受資助者無須退回或收取已用於支付在終止項目或活動前作出屬合理開支所涉及的資助款項。
如受資助者未於規定的期間內返還或退回相關資助款項,且未有以書面形式提供充分的理據,衛生局須向財政局發出證明文件,以便該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在資助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資助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其承擔第二十一條所指的後果。
一、衛生局具職權監察本規章、資助計劃及批給決定的遵守情況,尤其是監察受資助者是否將獲批給的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以及資助款項的返還及退回。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衛生局有權要求受資助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包括配合衛生局進行的檢查及審計工作。
為執行本規章所指的行政程序,衛生局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處理和核實卷宗涉及的個人資料。
一、本規章的規定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後公佈的資助計劃及透過批給特別資助方式所提出的資助申請,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在本規章生效時仍處於待決的特別資助申請,亦適用本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