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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第四條(一)項、第十條及第六十條(二)項至(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12/2022號法律的主要施行細則。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基本信息文件”:是指不屬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豁免制度範圍內的危險品或物品的生產商、貿易商、運送人、批發商或任何其他持有人或用戶就該等物質或物品必須持有的一系列資料及數據;
(二)“隔開儲存”:是指在不同建築物或同一建築物內儲存不同的危險品,須使用技術上適當的耐火能力和遇火反應分隔構件,以避免各儲存地點的著火和火勢蔓延的風險;
(三)“遠離儲存”:是指將不同危險品儲存在同一空間內,但因其性質,須將其分開至技術上適當的距離,以避免不同危險品之間相互作用的風險;
(四)“主危險性”:是指危險品多種危險性當中最主要的危險性;
(五)“次危險性”:是指危險品主危險性以外的其他危險性。
一、消防局為負責管理根據第12/2022號法律第八條規定所收集資料的具職權公共當局,該等資料全部集中於危險品資料庫(下稱“資料庫”)。
二、消防局亦具職權根據第12/2022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為有效實現資料庫目的所需的工作。
下列公共實體為第12/2022號法律第十條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並根據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行使預先知悉機制的職權:
(一)消防局、治安警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行使發出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的職權;
(二)海關,行使確認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及確認裝貨、清關及轉船活動的職權;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行使發出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准照,以及燃料加注站登記證的職權;
(四)衛生局,行使發出私人衛生化驗所、獨立衛生化驗所或納入私人醫療場所的衛生化驗所准照或對其監管的職權;
(五)消防局,行使受管制儲存區的職權;
(六)民航局和海事及水務局,涉及分別以航空器或船舶運輸危險品的條件,以及於口岸貨區的裝卸貨活動及臨時儲存活動的條件;
(七)交通事務局,涉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以機動車輛運輸及流轉的監管措施。
本節提及的具職權公共當局尤其應為下列目的而建立適當的合作機制,並互相交換有效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一切資料:
(一)為資料庫的操作及運作提供數據;
(二)支援在行政條件方面所作的決定,包括透過提出意見或僅提出良好的技術實踐建議;
(三)製作危險品安全資料卡,尤其指出有關危險的識別資料、危險品的成分、急救措施、滅火措施及應對意外洩漏措施,並按適用情況,指出儲存和運輸的安全處理指引,以及監管有關人員暴露於該等危險品的指引;
(四)編製意外事件專門應急計劃。
一、危險品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保安司司長,擔任主席;
(二)消防局局長,擔任副主席;
(三)下列實體的代表各一名:
(1)治安警察局;
(2)衛生局;
(3)藥物監督管理局;
(4)海關;
(5)海事及水務局;
(6)民航局;
(7)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8)交通事務局;
(9)環境保護局;
(10)澳門廠商聯合會;
(11)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下列利益組別的代表各一名:
(1)石油產品貿易商;
(2)批發商、船舶經營人及轉運公司;
(3)參與涉及危險品的管理活動或研究的高等院校。
二、主席可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其他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一、上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經有關實體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屬上條第一款(三)項(1)分項至(9)分項所指的公共實體的情況,委任建議的人選應為擔任與危險品有關職務的領導或廳級主管人員,但其候補成員可為處級主管人員。
一、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二、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一、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全體會議。
二、委員會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召集書應列明議程。
三、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以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
一、按委員會的決議或主席的決定,可設立專責小組,以便對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編製和提交有關建議及報告。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成員由委員會主席指定,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另一成員為副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議程;
(四)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委員會由一名秘書提供支援,秘書由主席自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或較高職位的人員中指定。
二、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編製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召集書及議程;
(二)編製全體會議的會議紀錄,並統籌提供與會議相關的輔助文件;
(三)統籌委員會日常文書、檔案及資料的管理事宜,以及專責小組製作的文件的管理事宜;
(四)執行主席交託的其他工作。
主席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其他正選成員不在、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候補成員代任。
委員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尤其為進行專項研究及活動,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根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消防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消防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一、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的預先知悉,由利害關係人按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12/2022號法律及相關補充法規的規定,透過提交准照申請或申報單予以確保,且須遵守本分節的特別規定。
二、具職權發出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的實體,應將所收到涉及危險品的申請及發出的准照通知消防局。
三、如無需准照,則由海關負責將收到的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通知消防局。
四、不論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種類為何,海關亦負責將確認實際進行活動一事通知消防局,並視乎情況,詳細指出每份准照或申報單所涉的裝貨、清關或轉船活動的日期及時間。
五、以上數款所指的通知,亦應按適用的情況,向第四條(六)項及(七)項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作出。
一、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的有效期為二十日,自發出之日起計,但發出准照的實體於准照內另註有效期者除外,且准照僅供使用一次。
二、申報單須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提交海關。
三、以上兩款未有規定的情況,補充適用第7/2003號法律的補充法規,尤其是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一、在不影響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其他要求及說明的情況下,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的申請人及申報人須詳細指出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或離境關口,以及預計到達或出發的日期及時間;
(二)危險品種類、數量及包裝或存放形式,以及當法律有規定時的聯合國四位數編號;
(三)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及運送人或轉運公司的認別資料;
(四)危險品物主或受託人委派前往提取危險品的代表的電話聯絡資料。
二、在適用的情況下,亦須載明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運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終儲存地點及使用地點;
(二)危險品自入境關口運送至上項所指最終地點的路徑;如屬轉運活動,則指出轉運路徑。
三、上款所指的資料,須載於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適當欄目;如無適當的欄目,則須載於該印件“補充資料”欄目。
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以上數款的規定,將按適用的情況,影響准照的發出、申報單的確認及清關。
涉及工業使用危險品的場所的設置及運作的預先知悉,須根據適用於每一相關工業活動行業的專有法例的規定予以確保。
一、涉及大量儲存危險品的商業場所僅可設置於根據第12/2022號法律或特別法例的規定設立的受管制儲存區。
二、零售商業場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方可銷售危險品:
(一)遵守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的適用豁免上限;
(二)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具備從事該商業活動的准照或等同憑證。
一、危險品用戶有義務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將危險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流轉一事通知消防局。
二、上款所指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危險品適用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的豁免制度,但須遵守有關不相容危險品的規定;
(二)當危險品的流轉本身是所進行活動的組成部分,且該活動獲適當的准照或許可。
一、上條所指的通知,須詳細列明專用表格所載的資料及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的來源地及目的地;
(二)預計的運輸期間;
(三)所使用的運輸工具,須指出相關的註冊編號或其他官方認別資料;
(四)出發地點、目的地點和運輸過程中用戶須遵守的安全條件,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時,須透過消防局為有關目的而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台上公佈的電子郵箱或其他途徑為之。
一、根據本分節規定收到的通知,由消防局輸入資料庫,並應立即將之告知交通事務局、海事及水務局和民航局,該等部門可根據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就活動中須遵守的適當安全條件發出具體指引及建議。
二、海關及治安警察局應按適用的情況,協助消防局及上款所指的當局。
一、資料庫是指第12/2022號法律第五章規定的資料庫。
二、資料庫所收集的資料是消防局在行使危險品方面的法定職權時所獲得的資料,以及由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針對下列事宜通報的資料:
(一)向進行製造、加工、儲存、處置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險品的活動的地點、場所或設施發出的許可、准照或同等憑證;
(二)履行第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者有權查閱資料庫:
(一)民防體系聯合行動指揮官;
(二)警察總局局長;
(三)具職權公共當局為此指定的人員。
消防局應將整合於資料庫的資料保存二十年。
一、由消防局管理和監控資料庫,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法律規定,以專有法律上的行為規範的次合同關係為依據,負責:
(一)處理資料庫範圍内的資料、系統的技術管理及維護,以及確保符合由網絡安全監管實體所定標準的工作;
(二)利用個人、專屬、保密且不可轉授使用的登錄憑證,建立技術上適當及安全的資料庫查閱機制,以及記錄(logs)儲存機制;
(三)訂定通知的替代方法,以便在技術或後勤方面出現故障而預計無法透過正常方法及時傳送資料時亦能傳送資料。
一、所有類別的危險品或物品,按其危險程度劃分下列三個包裝類別:
(一)包裝類別I——危險性高;
(二)包裝類別II——危險性中等;
(三)包裝類別III——危險性低。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及第2類危險品或物品、第4.1類自反應物質,以及第5.2類、第6.2類及第7類危險品或物品。
三、危險品或物品的包裝類別,根據下列其中一項標準確定:
(一)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二)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採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三)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一、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危險品或物品時,須遵守下列包裝要求:
(一)能承受在儲存、處理或運輸時所產生的一般風險,尤其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以及因震動或衝擊而引致洩漏的風險;
(二)包裝的特性及構造,應設計成可防止因與內裝物直接接觸而導致內壁部分受不利影響;
(三)採取可妥善預防內裝物洩漏的構造,但基於安全原因而特別設計成使該包裝的某些內裝物釋出者除外;
(四)保持良好狀況,並無腐蝕、污染或任何可令其性能受損的其他欠安妥之處。
二、任何危險品或物品,不得與不相容的其他危險品一併包裝。
三、即使危險品或物品的包裝說明要求使用組合包裝,儲存危險品或物品期間可單獨使用內包裝,而不須加上外包裝。
一、除上條所指要求外,就下列危險品或物品,亦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危險品:
(1)不同配裝組的第1類危險品不得一併包裝;
(2)包裝不得以鋼或鐵建造,但有物料封包以防鋼或鐵暴露於露天者除外;
(3)包裝能保護該危險品,以防受到在儲存或運輸時因不小心或意外產生的點燃或引爆;
(二)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2類危險品:
(1)壓力容器中直接與危險品或物品接觸的部分,不得受到危險品或物品的影響或損壞,且不得產生危險反應;
(2)壓力容器須按照工作壓力、充灌率及擬充灌物質的有關規定進行充灌;
(三)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6.2類危險品,須確保在儲存、處理或運輸過程中不對人和動物構成任何危險;
(四)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7類危險品,包裝不得包括除運輸放射性物質所需物品以外的任何物品;
(五)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9類危險品中的聯合國編號為2990、3072及3268的危險品或物品,不得一併包裝。
二、為適用上款(二)項(2)分項的規定,所有按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充灌的壓力容器,視為已符合有關規定。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投入使用前,以及更改包裝設計、材料或製造方式後,均應對包裝進行適當的試驗,並須遵守相應包裝類別適用的試驗規定。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所有根據下列標準所定方法進行的試驗,均推定為適當的試驗:
(一)第三十條第三款所指的標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4857《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三)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試驗和標準手冊》;
(四)與以上數項所指的標準具同等效果的其他試驗方法。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最外層外表面上須標明其內裝物的相關資料,尤其是:
(一)載於包裝內每一種類危險品或物品的聯合國編號;
(二)載於包裝內每一種類危險品或物品的中文、葡文或英文名稱或別名。
二、上款所指的資料,須以下列方式顯示:
(一)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二)即使受日曬雨淋,亦可清楚辨識。
三、危險品或物品的最外層包裝為透明者,第一款所指的資料可標明在緊接最外層包裝的包裝上,只要不影響從外部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一、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最外層表面上的標籤,須附有能反映內裝物危險品類別及其危險特性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標籤,須按下列規格作成:
(一)方形,每邊長度至少100毫米;
(二)如因危險品或物品包裝的尺寸或形狀而未能符合上項規定,則在考慮該包裝的尺寸或形狀後,將標籤調整為適合該包裝的合理尺寸,且須保持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三)標籤上各符號、象形圖或標誌須與該標籤比例適合。
三、第一款所指的標籤,須以下列方式張貼:
(一)以豎直或水平方式張貼;
(二)張貼在與標籤顏色構成對比顏色的位置,如無法張貼在該位置,則須有虛線或實線外框;
(三)即使受日曬雨淋,亦可清楚辨識;
(四)針對具多種危險性的內裝物,須貼上每種危險性所對應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誌,且不論其屬主危險性或次危險性;
(五)包裝內有多個內裝物時,須貼上每個內裝物所對應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誌,但導致重複貼上相同式樣的符號、象形圖或標誌者除外。
四、上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予以適用。
對不屬專有細則性規定所定豁免制度範圍內的危險品或物品的生產商、貿易商、運送人、批發商或任何其他持有人或用戶所要求的基本信息文件,須具備下列內容:
(一)物質或混合物和供應商的認別資料;
(二)危險識別資料;
(三)成分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措施;
(七)操作和儲存方式;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和化學特質;
(十)穩定性和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料處置方法;
(十四)運輸資料;
(十五)管理信息;
(十六)其他與編製該文件有關的資料。
對於本章未有規定的情況,具職權公共當局可適用國家或國際上所採用的技術標準,作為檢驗危險品或物品是否符合包裝、標記、標籤或文件要求的依據,尤其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5258《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648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
(三)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四)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五)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採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佈的JT/T 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七)由聯合國制定的《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
一、同時持有、同時運輸及同時儲存不同危險品時,須根據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確定不同危險品之間的相容性關係及需採取的隔離措施,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如附件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之間存在不兼容的情況,則對於出現不兼容的部分,應優先適用附件三或基本信息文件有關隔離的規定,並以要求較高者為準。
一、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1類危險品,應儲存於與周邊建築物保持適當安全距離的單層獨立式建築物內,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與自身類別以外的危險品同時持有、同時運輸及同時儲存。
二、屬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6.2類及第7類危險品,應儲存在具特定防護條件的設施或建築物內,特別是在防洩漏及防擴散方面。
一、如危險品除主危險性外亦存在次危險性,而各危險性的類別所適用的隔離規定不同,應優先適用當中要求較高的隔離規定。
二、存放屬同一類別的危險品時,無需考慮根據次危險性的類別所適用的隔離規定,只要該等物質不相互發生危險反應和引起:
(一)燃燒或產生大量的熱;
(二)產生易燃、有毒或令人窒息的氣體;
(三)生成腐蝕性物質;
(四)生成不穩定物質。
一、如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的第4.1類、第4.2類、第4.3類、第5類、第6.1類、第8類及第9類的不同危險品所含物質相同,僅因含水量差異而被歸類為不同的類別,則不論附件二、附件三及基本信息文件的規定為何,均視為可混合儲存。
二、透過任何船舶或航空器運輸危險品,包括在港口或機場的裝卸區域內所進行的儲存和裝卸工序,如已遵守下列規定,則視為符合有關危險品的相容性及隔離的細則性規定的要求:
(一)屬透過船舶運輸者,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二)屬透過航空器運輸者,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別採用的技術指引及《危險貨物規章》。
第12/2022號法律第二條(七)項所指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以及相應的具職權公共當局的名單,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一、上條所指名單由消防局經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協助,並考慮相關檔案及資訊系統中可用的所有相關資料而建議。
二、如第四條所指的具職權公共當局因履行本身的法定職責而認為有理由將某一危險品專門用戶從名單中刪除或列入名單內,應儘快通知消防局,並詳細說明達至這一結論的理由。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指定的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為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合資格工程師;
(二)在與危險品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設備中取得至少五年的工作經驗。
二、為審查的目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在擬指定為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之人開始執行職務前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將有關安全負責人及替代人的資料送交相關的具職權公共當局。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於每年的一月份向相關的具職權公共當局提交安全報告。
二、具職權公共當局在確認安全報告的內容後,須將報告副本送交消防局。
安全報告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基本資料;
(二)經營場所或設施所處區域位置的介紹,尤其是對周圍區域的描述,特別是識別可能導致嚴重意外事故或加重其後果的因素;
(三)顯示已實施的預防場所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對策,以及為落實有關對策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已識別嚴重意外事故的危險及其可能導致的情況,並有能力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及減輕該等意外事故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所引致的後果;
(五)顯示針對場所內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危險,已在設計、建造、經營和保養與場所運作有關的任何設施、儲存地點、設備和基建方面考慮其適當安全性及可靠性;
(六)已訂定的內部應急計劃的證明;
(七)於過去一年關於確立及制定預防嚴重意外事故的對策的落實情况、倘有已記錄的安全事故、對嚴重意外事故進行的安全及風險評估結果及改善措施的執行情況的評定。
上條(一)項所指的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的基本資料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或擁有場所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稱,以及場所地址;
(二)公司住所地址;
(三)對主要經營活動及銷售產品的描述;
(四)危險品或物品的說明,尤其是載有該等危險品或物品的清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品或物品的最大數量,物理、化學、毒理學特性,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危險的說明,以及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意外情況下的物理或化學特性。
第四十六條(四)項所指的內容須包括:
(一)對可能的嚴重意外事故情景、其概率及發生條件的詳細描述;
(二)對已識別的嚴重意外事故的範圍及後果的評估;
(三)對過往涉及相同危險品或物品及程序的嚴重意外事故的分析,為此須考慮所汲取的經驗教訓,並明確指出為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而採取的具體措施;
(四)對為設施安全而安裝的設備及其技術參數的描述。
第四十六條(五)項所指的內容須包括:
(一)對為減輕嚴重意外事故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的後果而安裝的安全設施、設備,如檢測或保護系統及預防意外洩漏措施的描述;
(二)對警報及通訊系統的描述;
(三)對內部或外部可動用資源的描述;
(四)對為減輕嚴重意外事故影響而特別採取的任何技術或非技術措施的描述。
第四十六條(六)項所指的內部應急計劃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列明已指定的安全負責人及其替代人的姓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為確保履行第12/2022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特定義務所採取的措施;
(三)就可能對引發嚴重意外事故起重要作用的可預見情況或事件,訂定緊急狀況的處理方法及限制其後果而須採取的措施,包括對安全設備及可用資源的描述;
(四)訂定緊急疏散、集結及避難預案;
(五)發生意外事故時通知具職權公共當局的程序,特別是緊急通知的方式和內容。
安全報告的內容出現任何變更或出現未載於安全報告的其他重要事實時,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須自出現有關變更或事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具職權公共當局提交更新的安全報告,並相應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於危險品的年度演習計劃、培訓、宣傳及教育工作由具職權公共當局提出和組織,並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以及進行必要的調整後推行。
具職權公共當局可自行或與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合作推動:
(一)關於預防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及關於危險品安全的其他推廣工作;
(二)關於處理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個案的培訓活動,尤其為危險品用戶及危險品專門用戶而設的培訓活動。
一、按相關危險品的類別,具職權公共當局應促使製作安全資料卡,該資料卡尤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關於急救方面:較主要的劇烈或慢性症狀及後果、緊急醫療的方法及必要的特別治療方法的指示;
(二)關於滅火措施方面:因危險品或其混合物而引起的特別危險,以及如何作出第一反應的建議;
(三)關於意外洩漏時須採取的措施方面:個人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備及緊急應變程序。
二、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台上向對外貿易從業者、工業場所所有權人及危險品用戶推廣安全資料卡。
一、消防局可自行或應具職權公共當局的要求,又或聯同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舉行涉及危險品的年度演習計劃,以便在發生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時採取聯合救援行動。
二、消防局負責制定年度演習計劃並跟進其執行情況,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向消防局提供必要的合作或協助,以確保演習得以舉行。
三、演習結束後,消防局應向委員會提交總結報告書。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表格的印件專用格式,以及其他對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合適的格式,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二、消防局及其他具職權公共當局應在其互聯網網站及倘適用時在公共行政當局的統一電子平台上公佈上款所指的印件格式。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修改如下:
(一)〔……〕
(二)〔……〕
(三)保安施政領域:危險品諮詢委員會;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並經第3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修改如下:
〔……〕
(一)〔……〕
(二)〔……〕
(三)衛生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B2及出口表A組別B2所列貨物;
(四)〔……〕
(五)〔……〕
(六)〔……〕
(七)〔……〕
(八)環境保護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G及出口表A組別G所列貨物;
(九)消防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H及出口表A組別H所列貨物。”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危險品類別 |
符號、象形圖或標誌 |
特徵(1) |
第1類爆炸物質和物品 |
符號: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符號: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符號: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數字: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數字: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數字:黑色 底色:橙色 ﹡ 屬於配裝組的位置。 |
||
(2) |
符號:黑色 底色:橙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2類氣體 |
符號:黑色 底色:紅色 |
|
符號:白色 底色:紅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綠色 |
||
符號:白色 底色:綠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3類易燃液體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紅色 |
|
符號:白色 底色:紅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4.1類易燃固體物質、自反應物質和退敏爆炸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加上紅色直間條。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4.2類易自燃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白色,下半部分紅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4.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藍色 |
|
符號:白色 底色:藍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5.1類助燃物質(氧化劑) |
符號:黑色 底色:黃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 |
符號: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紅色,下半部分黃色。 |
|
符號:白色 底色:上半部分紅色,下半部分黃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6.1類有毒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6.2類感染性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
|
第7類放射性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文字:在標籤的下半部分用黑色文字標出: “放射性”(緊跟“放射性”字樣的後面須標上一條垂直的紅色短槓) “內裝物……...” “放射性強度……..”。 |
|
符號: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黃色,下半部分白色,白邊。 文字:在標籤的下半部分用黑色文字標出: “放射性”(緊跟“放射性”字樣的後面須標上兩條垂直的紅色短槓) “內裝物……..” “放射性強度……..” “運輸指數”(在一個黑邊框格內標出)。 |
||
符號: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黃色,下半部分白色,白邊。 文字:在標籤的下半部分用黑色文字標出: “放射性”(緊跟“放射性”字樣的後面須標上三條垂直的紅色短槓) “內裝物……..” “放射性強度……..” “運輸指數”(在一個黑邊框格內標出)。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文字:在標籤的上半部分用黑色文字標出:“易裂變”。 在標籤的下半部分用一個黑邊框格內標出:“臨界安全指數”。 |
||
第8類腐蝕性物質 |
符號:黑色 底色:上半部分白色,下半部分黑色,白邊。 |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邊框:紅色 |
||
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
符號:黑色 底色:白色 |
註:
(1)載於第7類危險品(放射性物質)的標籤式樣上的文字,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其中一種語言顯示;
(2)爆炸性屬於次危險性時適用。
類別 |
第2類 |
第3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5.1類 |
第5.2類 |
第6.1類 |
第8類 |
第9類 |
|
氣體 |
易燃液體物質 |
易燃固體物質、自反應物質和退敏爆炸物質 |
易自燃物質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助燃物質(氧化劑) |
有機過氧化物 |
有毒物質 |
腐蝕性物質 |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
||
第2類 |
氣體 |
◎ |
|||||||||
第3類 |
易燃液體物質 |
╳ |
○ |
||||||||
第4.1類 |
易燃固體物質、自反應物質和退敏爆炸物質 |
╳ |
╳ |
○ |
|||||||
第4.2類 |
易自燃物質 |
╳ |
╳ |
△ |
○ |
||||||
第4.3類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 |
╳ |
○ |
△ |
○ |
|||||
第5.1類 |
助燃物質(氧化劑) |
╳ |
╳ |
△ |
╳ |
╳ |
○ |
||||
第5.2類 |
有機過氧化物 |
╳ |
╳ |
╳ |
╳ |
╳ |
╳ |
○ |
|||
第6.1類 |
有毒物質 |
╳ |
╳ |
○ |
△ |
○ |
△ |
△ |
○ |
||
第8類 |
腐蝕性物質 |
╳ |
╳ |
△ |
△ |
△ |
╳ |
╳ |
○ |
● |
|
第9類 |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 原則上可混合儲存。
╳ 不得混合儲存,應隔開儲存。
△ 應遠離儲存。
◎ 易燃氣體、毒性氣體、氧化性氣體三者應隔開儲存。
● 酸性與鹼性物質應隔開儲存。
聯合國編號 |
化學文摘社編號 |
危險品名稱 |
應隔開儲存的物質 |
1005 |
7664-41-7 |
氨 |
與氯、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3495 |
7553-56-2 |
碘 |
與氨隔開儲存 |
1439 |
7789-09-5 |
重鉻酸銨 |
與強酸隔開儲存 |
1869 (片狀、帶狀或條狀,含鎂多於50%) |
7439-95-4 |
鎂 |
與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2984 (8%≤含量<20%) 2014 (20%≤含量<60%) 2015 (含量≥60%) |
7722-84-1 |
過氧化氫溶液 [含量>8%] |
與第4.1類、高錳酸鹽隔開儲存 |
2031 |
7697-37-2 |
硝酸 |
與第4.1類、氰化物隔開儲存 |
2032 |
52583-42-3 |
發煙硝酸 |
|
1504 |
1313-60-6 |
過氧化鈉 |
與第4.1類、酸性物質、高錳酸鹽隔開儲存 |
1449 |
1304-29-6 |
過氧化鋇 |
|
1802 |
7601-90-3 |
高氯酸 [濃度≤50%] |
與第4.1類、鹼性物質、氰化物隔開儲存 |
1873 |
7601-90-3 |
高氯酸 [濃度50%-72%] |
|
1463 |
1333-82-0 |
三氧化鉻 [無水] |
與第4.1類、第8類隔開儲存 |
1744 |
7726-95-6 |
溴 |
與第4.1類、第4.2類、第4.3類、第5.2類、第8類、鹼性物質、氰化物隔開儲存 |
1744 |
7726-95-6 |
溴水 [含溴≥3.5%] |
|
2874 |
98-00-0 |
2-呋喃甲醇 |
與第5.1類、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1341 |
1314-85-8 |
三硫化四磷 |
與第5.1類隔開儲存 |
1338 |
7723-14-0 |
紅磷 |
|
1789 |
7647-01-0 |
鹽酸 |
與氰化物隔開儲存 |
1830 (含酸多於51%) 2796 |
7664-93-9 |
硫酸 |
|
1831 |
8014-95-7 |
發煙硫酸 |
|
2582 |
7705-08-0 |
三氯化鐵溶液 |
|
2789 |
64-19-7 |
乙酸 [含量>80%] |
|
1779 (以質量計含酸多於85%) 3412 (以質量計含酸不少於5%,但不多於85%) |
64-18-6 |
甲酸 |
|
2790 |
64-19-7 |
乙酸溶液 [10%<含量≤80%] |
|
— |
7681-38-1 |
硫酸氫鈉 |
|
1791 |
7681-52-9 |
次氯酸鈉溶液 [含有效氯>5%] |
與酸性物質、強酸、銨化合物、氰化物、過氧化物隔開儲存 |
1748 [乾的,含有效氯多於39%(有效氧8.8%)] 2208 (乾的,含有效氯多於10%,但不多於39%) 2880 (水合,含水不少於5.5%,但不多於16%) 3485 [乾的,腐蝕性,含有效氯多於39%(有效氧8.8%)] 3486 (乾的,腐蝕性,含有效氯多於10%,但不多於39%) 3487 (水合,腐蝕性,含水不少於5.5%,但不多於16%) |
7778-54-3 |
次氯酸鈣或漂白粉 |
|
3106 |
78-18-2 |
過氧化環己酮 [含量≤72%,含A型稀釋劑≥28%] |
與酸性物質、強酸、鹼性物質隔開儲存 |
3104 |
78-18-2 |
過氧化環己酮 [含量≤91%,含水≥9%] |
|
3106 |
78-18-2 |
過氧化環己酮 [糊狀物,含量≤72%] |
|
1922 |
123-75-1 |
四氫吡咯 |
與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2266 |
926-63-6 |
N,N-二甲基丙胺 |
|
2270 |
75-04-7 |
乙胺水溶液 [濃度50%-70%] |
|
2359 |
124-02-7 |
二烯丙基胺 |
|
2378 |
926-64-7 |
N,N-二甲基氨基乙腈 |
|
2379 |
108-09-8 |
1,3-二甲基丁胺 |
|
2383 |
142-84-7 |
二正丙胺 |
|
2386 |
766-09-6 |
N-乙基哌啶 |
|
2399 |
626-67-5 |
N-甲基哌啶 |
|
2945 |
110-68-9 |
N-甲基正丁胺 |
|
3132 |
25895-60-7 |
氰基硼氫化鈉 |
|
1382 (無水物或含結晶水少於30%) 1847 (水合物,含結晶水不少於30%) |
1312-73-8 |
硫化鉀 |
|
1385 (無水物或含結晶水少於30%) 1849 (水合物,含水不少於30%) |
1313-82-2 |
硫化鈉 |
與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1400 |
7440-39-3 |
鋇 |
|
1401 |
7440-70-2 |
鈣 |
|
1402 |
75-20-7 |
碳化鈣 |
|
1404 |
7789-78-8 |
氫化鈣 |
|
1405 |
12013-55-7 |
矽化鈣 |
|
1410 |
16853-85-3 |
氫化鋁鋰 |
|
1413 |
16949-15-8 |
硼氫化鋰 |
|
1414 2805 (熔凝固態) |
7580-67-8 |
氫化鋰 |
|
1428 |
7440-23-5 |
鈉 |
|
1870 |
13762-51-1 |
硼氫化鉀 |
|
2257 |
7440-09-7 |
鉀 |
|
1604 |
107-15-3 |
1,2-乙二胺 |
|
2079 |
111-40-0 |
二亞乙基三胺 |
|
1690 |
7681-49-4 |
氟化鈉 |
|
1812 |
7789-23-3 |
氟化鉀 |
|
2674 |
16893-85-9 |
氟矽酸鈉 |
|
2655 |
16871-90-2 |
氟矽酸鉀 |
|
2854 |
1309-32-6 |
氟矽酸銨 |
|
1813 |
1310-58-3 |
氫氧化鉀 |
|
1814 |
1310-58-3 |
氫氧化鉀溶液 [含量≥30%] |
|
1547 |
62-53-3 |
苯胺 |
|
2030 |
10217-52-4 |
水合肼 [含肼≤64%] |
|
2019 (液態) |
95-51-2 |
2-氯苯胺 |
|
2019 (液態) |
108-42-9 |
3-氯苯胺 |
|
2019 (液態) |
106-47-8 |
4-氯苯胺 |
|
1689 (固態) 3414 ﹙溶液) |
143-33-9 |
氰化鈉 |
與酸性物質、強酸隔開儲存 |
1680 (固態) 3413 (溶液) |
151-50-8 |
氰化鉀 |
|
2672 |
1336-21-6 |
氨溶液 [含氨>10%] |
|
1106 |
110-58-7 |
正戊胺 |
|
1125 |
109-73-9 |
正丁胺 |
|
1154 |
109-89-7 |
二乙胺 |
|
1158 |
108-18-9 |
二異丙胺 |
|
1160 |
124-40-3 |
二甲胺溶液 |
|
1214 |
78-81-9 |
異丁胺 |
|
1221 |
75-31-0 |
2-氨基丙烷 |
|
1235 |
74-89-5 |
一甲胺溶液 |
|
1162 |
75-78-5 |
二甲基二氯矽烷 |
|
1277 |
107-10-8 |
1-氨基丙烷 |
|
1296 |
121-44-8 |
三乙胺 |
|
1297 (水溶液,以質量計三甲胺不多於50%) |
75-50-3 |
三甲胺溶液 |
與酸性物質、強酸、汞、汞化合物隔開儲存 |
1395 |
12003-41-7 |
矽鐵鋁 [粉末狀的] |
與酸性物質、強酸、鹼性物質隔開儲存 |
1436 |
7440-66-6 |
鋅塵 |
|
1436 |
7440-66-6 |
鋅粉 |
|
1435 |
— |
鋅灰 |
|
3107 |
80-15-9 |
過氧化氫異丙苯 [90%<含量≤98%,含A型稀釋劑≤10%] |
|
3109 |
80-15-9 |
過氧化氫異丙苯 [含量≤90%,含A型稀釋劑≥10%] |
|
3105 |
79-21-0 |
過乙酸 [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過氧化氫≤6%,含有穩定劑] |
與酸性物質、強酸、鹼性物質隔開儲存
|
3106 |
105-74-8 |
過氧化二月桂醯 [含量≤100%] |
|
3109 |
105-74-8 |
過氧化二月桂醯 [含量≤42%,在水中穩定彌散] |
|
3102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51%<含量≤100%,惰性固體含量≤48%] |
|
3106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35%<含量≤52%,惰性固體含量≥48%] |
|
3107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36%<含量≤42%,含A型稀釋劑≥18%,含水≤40%] |
|
3108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77%<含量≤94%,含水≥6%] |
|
3082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含量≤42%,在水中穩定彌散] |
|
3106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含量≤62%,惰性固體含量≥28%,含水≥10%] |
|
3104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含量≤77%,含水≥23%] |
|
3106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糊狀物,52%<含量≤62%] |
|
3108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糊狀物,含量≤52%] |
|
3108 |
94-36-0 |
過氧化二苯甲醯 [糊狀物,含量≤56.5%,含水≥15%] |
|
3101 |
1338-23-4 |
過氧化甲基乙基酮 [10%<有效氧含量≤10.7%,含A型稀釋劑≥48%] |
|
3105 |
1338-23-4 |
過氧化甲基乙基酮 [有效氧含量≤10%,含A型稀釋劑≥55%] |
|
3107 |
1338-23-4 |
過氧化甲基乙基酮 [有效氧含量≤8.2%,含A型稀釋劑≥60%] |
與酸性物質、強酸、鹼性物質隔開儲存 |
2428 |
7775-09-9 |
氯酸鈉溶液 |
與銨化合物、氰化物、硫隔開儲存 |
2427 |
3811-04-9 |
氯酸鉀溶液 |
|
1490 |
7722-64-7 |
高錳酸鉀 |
與銨化合物、氰化物、過氧化物隔開儲存 |
3087 |
10588-01-9 |
重鉻酸鈉 |
|
3086 |
7778-50-9 |
重鉻酸鉀 |
|
1500 |
7632-00-0 |
亞硝酸鈉 |
與銨化合物、氰化物隔開儲存 |
1488 |
7758-09-0 |
亞硝酸鉀 |
|
2215 |
108-31-6 |
馬來酸酐 |
|
1502 |
7601-89-0 |
高氯酸鈉 |
|
1489 |
7778-74-7 |
高氯酸鉀 |
|
1495 |
7775-09-9 |
氯酸鈉 |
|
1485 |
3811-04-9 |
氯酸鉀 |
|
1305 |
75-94-5 |
乙烯基三氯矽烷 [穩定的] |
|
1717 |
75-36-5 |
乙醯氯 |
|
1723 |
556-56-9 |
3-碘-1-丙烯 |
|
1815 |
79-03-8 |
丙醯氯 |
|
2353 |
141-75-3 |
正丁醯氯 |
|
2395 |
79-30-1 |
異丁醯氯 |
|
1993 |
2344-80-1 |
氯甲基三甲基矽烷 |
|
1738 |
100-44-7 |
氯化苄 |
|
1733 |
10025-91-9 |
三氯化銻 |
|
1809 |
7719-12-2 |
三氯化磷 |
|
1807 |
1314-56-3 |
五氧化二磷 |
|
1838 |
7550-45-0 |
四氯化鈦 |
|
1805 |
7664-38-2 |
正磷酸 |
|
1836 |
7719-09-7 |
氯化亞碸 |
|
1736 |
98-88-4 |
苯甲醯氯 |
|
1790 |
7664-39-3 |
氫氟酸 |
|
1788 |
10035-10-6 |
氫溴酸 |
與銨化合物、氰化物隔開儲存 |
1787 |
10034-85-2 |
氫碘酸 |
|
1834 |
7791-25-5 |
氧氯化硫 |
|
1752 |
79-04-9 |
氯乙醯氯 |
|
2331 |
7646-85-7 |
氯化鋅 |
與鹼性物質、氰化物隔開儲存 |
1840 |
7646-85-7 |
氯化鋅溶液 |
|
1827 |
7646-78-8 |
四氯化錫 [無水] |
|
2440 |
10026-06-9 |
四氯化錫五水合物 |
|
1750 1751 3250 |
79-11-8 |
氯乙酸 |
|
1764 |
79-43-6 |
二氯乙酸 |
|
1938 (溶液) 3425 (固態) |
79-08-3 |
溴乙酸 |
|
1715 |
108-24-7 |
乙酸酐 |
|
1806 |
10026-13-8 |
五氯化磷 |
與鹼性物質、氰化物、第4.2類、第4.3類、第8類隔開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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