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獸醫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運作。
一、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宣佈有關結果;
(五)促使全體會議的進行遵守本行政法規、其他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六)跟進及監督專責小組的運作;
(七)決定是否接納委員會成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八)行使獲委員會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員會成員代任。
一、委員會成員具下列義務:
(一)出席全體會議;
(二)出席所屬專責小組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對因擔任委員會成員職務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會議的內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員會所製作、討論或審議的非公開文件或研究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利,亦不得將之向第三人洩露;
(六)遵守本行政法規、其他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二、根據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亦負有上款(四)項及(五)項規定的義務。
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如其在任期內被替代,則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二、委員會成員出缺,應自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補有關空缺。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並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而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開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二、全體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且召集書應列明議程並附同有關議題的資料。
三、全體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召開。
五、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獸醫專業或動物保護領域專業的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本地或外地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六、全體會議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七、每次全體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當中須載明會議過程的摘要。
一、按委員會的決議或主席的決定,可在委員會內設立專責小組。
二、專責小組藉舉行會議,就委員會交付跟進事宜進行討論及分析,並將所得的結論、意見及建議提交委員會作考慮。
三、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並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可包括委員會成員、獸醫專業或動物保護領域專業的團體、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四、專責小組成員由委員會主席委任,並從屬委員會成員的專責小組成員中指定一名協調員。
五、協調員可根據需要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獸醫專業或動物保護領域專業的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本地或外地人士列席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六、上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專責小組的會議。
七、第三條第一款(二)項至(六)項規定的義務,適用於專責小組成員;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規定的義務,適用於根據第五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
專責小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小組;
(二)召集及主持專責小組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宣佈有關結果;
(五)決定是否接納專責小組成員缺席專責小組會議的解釋。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其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會議三次,不論全體會議或所屬專責小組會議亦然;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委員會內部規章規定的須迴避的情況作出通知。
一、委員會設一名秘書及其候補人,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該署的工作人員中指定。
二、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列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但無表決權;
(二)按委員會主席或專責小組協調員指示編製全體會議或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及會議紀錄;
(三)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四)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專責小組協調員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委員會或專責小組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委員會或專責小組成員須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委員會宗旨屬必要的資料。
市政署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尤其是為進行專項研究、設計、組織及籌備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按第六條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市政署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委員會制定及核准其內部規章,該規章尤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席會議及會議表決的規則;
(二)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通知及解釋;
(三)適用於委員會及專責小組成員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的規則。
對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