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文化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8 | ||
處長 | 16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51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1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106 |
工務 | ─ | 繪圖員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5 a)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a) | ||
照相排版員 | 1 a) | ||
總計 | 229 |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