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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一所載的法務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3 | ||
廳長 | 8 | ||
處長 | 11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4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9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32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5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8 |
資訊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52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a) | |
總數 | 247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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