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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3/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

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的表一所載的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

(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10
組長 1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4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4
統計 統計技術員 18 a)
技術員 4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97
行政技術助理員 8 a)
普查暨調查員 21 a)
統計 對外貿易編碼員 9 a)
資訊 資訊助理技術員 2 a)
工務 繪圖員 2
總數 240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