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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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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獲安排在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醫學專科培訓的住院醫生有權收取的報酬或津貼如下: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或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住院醫生,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六百二十點的報酬;
(二)訂立培訓合同的住院醫生,有權每月收取澳門元六萬一千一百二十二元的津貼。
二、獲安排在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進階培訓的專科培訓護士有權收取的報酬或津貼如下: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或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專科培訓護士,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其原職務所收取的報酬;
(二)訂立培訓合同的專科培訓護士,有權每月收取澳門元一萬元的津貼。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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