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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4/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表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辦公室副主任 1
廳長 3
處長 5
顧問 顧問 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23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0
秘書 終審法院院長秘書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14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08
行政技術助理員 1a)
總數 214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