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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附表所載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表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處長 4
中心主任 4 a)
部門主任 1 a)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氣象員 氣象高級技術員 13
技術員 4 技術員 4
氣象員 氣象技術員 46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21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1 b)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2 b)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b)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1
工人 2 技術工人 1
總數 114

a)職級等同於組長。

b)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