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所指的附件一所載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 | 廳長 | 8 | |
處長 | 16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35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0 |
政府船塢主管 | — | 政府船塢主管 | 2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69 |
工務 | — | 繪圖員 | 5 |
港務 | — | 海上交通控制員 | 20 |
水文員 | 6 | ||
海事督導員 | 11 | ||
技術輔助人員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6 a) |
港務 | — | 海事人員 | 106 |
總數 | 311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