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警察總局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助理 | 3 |
- | 廳長 | 3 | |
- | 處長 | 3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1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5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2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13 |
總數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