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7/2023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按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人才發展委員會及治安警察局為執行該法律的主管實體(下稱“人才引進主管實體”)。
一、設立第7/2023號法律第十一條所指的專屬電子平台(下稱“電子平台”),以向參加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人提供與該計劃有關事宜的服務,並在該平台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兩種正式語文及英文公佈人才引進計劃的資訊。
二、電子平台使用者須同意遵守公佈於電子平台的使用條款。
一、電子平台應持續運作,但因需要進行維護或其他不可預計的技術原因而對提供服務造成限制的情況除外。
二、電子平台上應登載具體運作規則。
三、電子平台應記錄暫停運作的日期及期間。
一、首次提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電子平台開立個人的使用者帳戶,以便使用與人才引進計劃有關的電子服務。
二、為執行上款的規定,在電子平台開立使用者帳戶時須提供完整及正確的個人認別資料及聯絡資料;被證實存在任何虛假資料的帳戶將會被凍結,且不影響承擔其他法律後果。
三、申請人可在其使用者帳戶中指定一電郵地址為其電子地址,以便接收電子平台作出電子通知的提示,並須確保能透過該地址正常接收電子郵件;如出現未能接收電子郵件的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的理由,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電子通知一律以電子平台所登載的日期、時間及載於申請人的使用者帳戶的內容為準。
一、申請人使用電子平台作出第7/202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行為,尤其是提交申請、上載或補交申請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可於相關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為之,且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正常辦公時間限制。
二、電子平台自動發出成功送交的電子證明後,申請、文件及資料等視為成功送交。
一、為制定高端人才計劃,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應按第7/2023號法律第三條(一)項及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定高端人才計劃的具體設置、適用的評審準則及高端人才認定標準的建議方案,並將之送交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發表意見。
二、行政長官經聽取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的意見,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批示核准高端人才計劃的具體設置、適用的評審準則及高端人才認定標準。
一、為制定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應按第7/2023號法律第三條(二)項及(三)項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擬定該等計劃的具體設置及適用的評審準則的建議方案,並將之送交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發表意見。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方案尤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劃所針對的重點產業;
(二)計劃重點考慮的專業範疇;
(三)申請人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專業資格或經驗;
(四)申請人須具備的年齡及語文表達能力;
(五)如屬高級專業人才計劃,尚須列明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及須達到的薪酬水平。
三、行政長官經聽取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的意見,透過公佈於《公報》的批示核准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具體設置及適用的評審準則。
一、參加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人,須按第7/202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所發佈的公告的要求,填妥電子平台所載的專用電子表格以提交申請。
二、上款所指的表格及以下數款所指的文件及資料均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書寫,並適用第7/2023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在電子平台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須同時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獲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接納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出生敘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三)個人成就的證明;
(四)如申請人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或曾有婚姻關係,須附同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屬前者,尚須附同其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
(五)如屬中國公民且非居住在中國內地,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提交其在緊接提出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
(六)如曾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涉及相關事宜的確定裁判;
(七)核准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或有助審批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四、參加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尚須按其資歷及情況在電子平台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驗證明;
(三)個人專業資格證明;
(四)語文表達能力證明;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從事或擬從事的活動的證明;
(六)進行創新或創業活動的計劃書、報告及相關證明;
(七)如(二)項所指的工作經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得,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期間持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下稱“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以及顯示其本地僱主在社會保障基金的註冊編號、納稅人編號或場所登記編號的資料;
(八)如(五)項或(六)項所指的活動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顯示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商業活動的社會保障基金僱主註冊編號、納稅人編號或場所登記編號的資料。
五、參加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尚須在電子平台上載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自居留許可決定產生效力之日起計九十日內聘用申請人擔任符合參加計劃內所列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的合同或證明,以及相關的薪酬證明原件的電子圖檔。
六、不論屬於哪一類人才引進計劃,申請人尚須透過電子平台作出下列各項聲明,但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者除外:
(一)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二)符合和具備參加相關計劃的法定要件;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並同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向財政局核實相關情況;
(四)曾否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
(五)上載的申請文件及資料的電子圖檔均與原件一致;
(六)同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向發出申請人個人資料證明的相關實體查核其個人資料;
(七)知悉透過電子平台提交申請或作出聲明,即視為已遵守須具簽名的書面申請或書面聲明的法定要求,並產生相關法律效力;
(八)能獨力負擔本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活期間的支出;
(九)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其他聲明內容。
七、如申請人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對申請人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須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作出上款(二)項至(七)項及(九)項所指的聲明。
八、為執行本條的規定,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應向未能使用數碼化設備的申請人及上款所指人士提供協助。
一、申請人在電子平台提交申請前,須謹慎核實已上載的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全部正確無誤且圖像清晰可辨;如原件的電子圖檔不正確、不完整或模糊不清,則視為未上載。
二、成功透過電子平台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在其使用者帳戶中收到相關電子證明,當中載有申請編號、提交申請的日期及時間等資訊。
三、成功提交申請後,申請人須妥善保管已上載電子圖檔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以符合第三章規定在辦理手續時出示原件的要求。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的法律狀況及所有相關文件及資料的證明力,一律以提交申請時電子平台所顯示的資料庫登記日期及時間為準,但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至(四)項、第十五條第三款(二)項至(四)項,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則以提交文件之日為準。
一、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負責按既定的評審準則對參加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作檢視,並按第7/2023號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編製首輪入選名單。
二、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完成編製首輪入選名單後,透過電子平台向申請人發送相關的電子通知。
三、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應將納入首輪入選名單的申請送交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以便後者尤其經考慮第7/2023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因素後編製建議引進人才名單。
四、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者自接獲電子通知之日起計九十日內,須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手續,以及在該期間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發出居民身份證。
五、治安警察局經核實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者的身份後,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發表意見,並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及資料一併送交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便秘書處組成居留許可申請卷宗並呈交行政長官決定。
六、在行政長官就申請作出決定後,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透過電子平台向申請人發送相關的電子通知。
七、就獲批的居留許可申請,由治安警察局依職權發出居留證明文件,並將之送交身份證明局以便跟進居民身份證的簽發程序,以及通知獲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八、如獲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為居住在內地的中國公民,則第六款所指的電子通知須附同治安警察局發出的通知書,其須憑該通知書向內地主管實體申請簽發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指批准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件,且須自行政長官作出給予居留許可批示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向治安警察局申請核實內地主管實體專門發出的上述文件,以便該局經核實後按上款規定發出居留證明文件。
九、身份證明局在完成跟進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簽發程序後,應將簽發資料通知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及治安警察局。
一、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負責按第7/2023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參加高端人才計劃的申請發表意見及編製建議引進人才名單。
二、上條第四款至第九款的規定,相應適用於本條所指的計劃。
一、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者須在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期間內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下列手續,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出示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指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並聲明有關原件屬真確且與上載到電子平台的電子圖檔完全一致;
(二)提交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提交提出申請前十年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主管實體簽發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六個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四)提交沒有按其他法例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且非處於居留許可續期的情況的書面聲明,並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發出的相關證明;
(五)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張,或由治安警察局拍攝的近照。
二、如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者處於下列任一狀況,則無須其本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無須作出上款(一)項及(四)項所指的聲明,但對申請人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須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作出該等聲明及提交倘需的證明;
(二)未滿十六歲,無須提交上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證明書或文件。
三、如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者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尚須提交父母雙方、依法對其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同意其參加人才引進計劃並申請居留許可的聲明,且該聲明必須符合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形式要件,或得以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的聲明代替。
一、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申請,須由主申請人透過其在電子平台的使用者帳戶,以經填妥的專用電子表格提交,且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的規定。
二、如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初步認為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申請符合第7/2023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且主申請人已納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或處於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該委員會秘書處透過電子平台通知主申請人,其須聯同相關家團成員自接獲電子通知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本節規定的手續,以及相關家團成員須在該期間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發出居民身份證。
三、治安警察局經核實主申請人家團成員的身份後,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發表意見,並連同主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及資料一併送交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便秘書處組成居留許可申請卷宗,並呈交行政長官決定。
四、第十一條第六款至第九款的規定,相應適用於本條所指的申請。
一、主申請人在提交其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申請時,須在電子平台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家團成員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獲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接納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家團成員的出生敘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三)主申請人與家團成員的親屬關係證明,尤其包括倘有的婚姻記錄證明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事實婚關係聲明、收養證明,以及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其他聲明、證明或文件;
(四)主申請人倘有的配偶的最高學歷證明;
(五)如家團成員屬中國公民且非居住在中國內地,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提交其在緊接提出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
(六)如家團成員曾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涉及相關事宜的確定裁判。
二、上款(三)項規定的聲明必須符合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形式要件,或得以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的聲明代替。
三、為適用上條第二款的規定,家團成員須在該款規定的期間,聯同主申請人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下列手續,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出示第一款所指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並由主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共同聲明有關原件屬真確且與上載到電子平台的電子圖檔完全一致;
(二)提交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提交提出申請前十年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主管實體簽發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六個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四)提交沒有按其他法例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且非處於居留許可續期的情況的書面聲明,並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發出的相關證明;
(五)按第九條第六款(一)項、(三)項、(四)項、(六)項、(七)項及(九)項的規定作出聲明;
(六)如屬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為其家團成員申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情況,出示主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七)提交各家團成員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張,或由治安警察局拍攝的近照。
四、如家團成員處於下列任一狀況,則無須其本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無須作出上款(一)項、(四)項及(五)項所指的聲明,但主申請人須根據其家團成員的情況作出上款(一)項及(四)項以及第九條第六款(三)項、(四)項、(六)項、(七)項及(九)項所指的聲明;
(二)未滿十六歲,無須提交上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證明書或文件。
五、如家團成員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尚須提交父母雙方或依法對其行使親權者同意其申請居留許可的聲明,且該聲明必須符合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形式要件,或得以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的聲明代替。
六、逾期未辦理第三款所指的手續,視為放棄申請,卷宗即歸檔。
一、按高端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期間最長為五年,並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
二、按優秀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期間及其首次續期的期間最長為三年,自第二次續期起可給予不超過五年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並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
三、按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期間最長為三年,並得以相同或較短期間續期。
四、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主申請人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但如屬主申請人死亡或已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則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有效期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以上三款的規定。
五、如在下條規定提出居留許可續期期間發生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法律狀況消滅或不利變更,行政長官可基於申請人符合其餘的續期要件而批准其居留許可續期不超過一年,但不免除申請人須在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按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指定的期間內設立獲接納的新法律狀況;如未能設立,則居留許可予以廢止。
一、居留許可持有人須於其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一百八十日的首六十日內,按下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續期申請。
二、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亦可於上款規定的期間屆滿後提交,但該居留許可須仍處於有效期,且居留許可持有人須在該有效期內預先繳付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費用。
三、如預計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未能對居留許可續期的申請作出決定,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應發出有關延期許可的意見書,說明延期的期間及理由,並呈交行政長官決定。
四、行政長官批准後,申請人獲發其居留許可臨時延長的證明。
一、所有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須由主申請人透過其在電子平台的使用者帳戶,以經填妥的專用電子表格提交,並須提交以下兩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及辦理所需手續。
二、為適用上款規定,如屬家團成員的續期申請且主申請人已死亡,則由家團成員自行提出續期申請。
三、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負責跟進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為分析申請,該專責小組應聽取治安警察局尤其按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發表的意見。
四、第7/2023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有關居留許可申請及審批程序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續期及相關程序。
一、主申請人在電子平台提交續期申請時,須具體陳述其符合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三條所指的特別要件的情況,並同時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獲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接納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證;
(二)如婚姻狀況有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主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
(四)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實體簽發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六個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六)有助審批續期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二、參加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主申請人,尚須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獲本地僱主繼續聘用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的合同或證明;
(二)載有每月薪酬金額的證明;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職業稅證明。
三、參加優秀人才計劃的主申請人,尚須根據第一款所指的陳述,上載倘適用的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獲本地僱主聘用的合同或證明;
(二)載有每月薪酬金額的證明;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職業稅證明;
(四)屬來澳投資創業的情況,證明主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營業務狀況的文件及資料,尤其是其向財政局提交的稅務資料,以及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交的僱員供款資料;
(五)證明維持對獲給予居留許可屬重要的法律狀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四、不論屬於哪一類人才引進計劃,主申請人尚須自在電子平台成功提交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之日起計六十日內,透過電子平台或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下列各項聲明,但不影響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一)按下款(一)項規定提供或出示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屬真確且與上載到電子平台的電子圖檔完全一致;
(二)同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向發出申請人個人資料證明的相關實體查核其個人資料;
(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其他聲明。
五、在上款所指期間內,主申請人尚須向治安警察局辦理下列續期手續:
(一)提供或出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
(二)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張,或由治安警察局拍攝的近照。
六、如主申請人處於下列任一狀況,則無須作出下列行為:
(一)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無須作出第四款所指的聲明,但對申請人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須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作出該款所指的聲明;
(二)未滿十六歲,無須提交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證明書或文件。
七、逾期未辦理第四款或第五款所指的手續,視為放棄申請,卷宗即歸檔。
一、主申請人為其家團成員在電子平台提交續期申請時,須同時上載下列文件及資料原件的電子圖檔:
(一)家團成員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獲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接納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證;
(二)如屬主申請人配偶或具事實婚關係者的續期申請,其與主申請人維持婚姻或事實婚關係且共同生活的聲明;
(三)如屬被收養人的續期申請,主申請人、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的人與被收養人維持收養關係的聲明;
(四)由身份證明局向家團成員發出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五)家團成員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曾居住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實體簽發且自發出之日起計未逾六個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六)由財政局發出的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
(七)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其他聲明、證明或文件。
二、上款(二)項、(三)項及(七)項規定的聲明必須符合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形式要件,或得以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的聲明代替。
三、自在電子平台成功提交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家團成員尚須聯同主申請人透過電子平台或在治安警察局現場作出下列各項聲明,但不影響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一)共同聲明按下款(一)項規定提供或出示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屬真確且與上載到電子平台的電子圖檔完全一致;
(二)聲明同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向相關實體查核其個人資料;
(三)人才引進主管實體要求的其他聲明。
四、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內,家團成員尚須聯同主申請人向治安警察局辦理下列續期手續:
(一)提供或出示第一款所指的文件及資料的原件;
(二)提交各家團成員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一張,或由治安警察局拍攝的近照。
五、如家團成員處於下列任一狀況,則無須其本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未滿十八歲且未按《民法典》的規定解除親權,無須作出第三款所指的聲明,但主申請人須根據其家團成員的情況作出該款所指的聲明;
(二)未滿十六歲,無須提交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證明書或文件。
六、逾期未辦理第三款或第四款所指的手續,視為放棄申請,卷宗即歸檔。
一、本節規定只適用於:
(一)按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申請轉為適用優秀人才計劃的相關規範;
(二)按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申請轉為適用高端人才計劃的相關規範;
(三)按優秀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申請轉為適用高端人才計劃的相關規範。
二、上款所指的居留許可持有人如具備擬轉入的人才引進計劃所需的法定要件,可申請轉換人才引進計劃(下稱“轉換計劃”)。
三、如在第十七條規定的居留許可續期期間提出轉換計劃申請,則尚須按已參加的人才引進計劃提交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四、本條所指的申請須由主申請人透過其在電子平台的使用者帳戶,以經填妥的專用電子表格提交,且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二章的規定。
一、主申請人獲批准轉換計劃的效力惠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
二、如批准轉換計劃,則以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主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的原居留許可,並同時就主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參加新計劃另給予居留許可。
三、上款所指的就參加新計劃給予的居留許可期間等同於原居留許可的剩餘期間,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如在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居留許可續期期間內獲批准轉換計劃,則就參加新計劃給予的居留許可期間按第十六條的規定訂定,並自原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翌日起產生效力。
五、享有稅務優惠的主申請人嗣後按本節的規定獲批准轉換計劃,不影響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稅務優惠年期的計算。
六、不獲批准轉換計劃的主申請人須維持其原有的法律狀況,且不影響其倘有的續期申請的審批程序。
一、為妥善處理居留許可申請,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可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意見、文件或資料,尤其是勞工事務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及具職權對利害關係人擬從事的活動領域作出監管或發出證明的實體。
二、上款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或私人實體應在收到要求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意見、文件或資料。
一、為釐清申請文件及資料上的疑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可透過視像通訊等方式與申請人進行面談。
二、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可按各自的職權範圍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補交所需的文件及資料,申請人須自接獲電子通知之日起計六十日內作出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否則視為放棄申請而卷宗即歸檔。
一、屬下列任一情況,行政長官可豁免申請人提交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所指的文件及資料:
(一)因先前的居留許可行政程序,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已存有紀錄或已獲悉有關文件及資料,且該等文件及資料沒有出現任何變更;
(二)其他例外情況,但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具理由說明的申請。
二、如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所指的文件及資料可由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無須附同該等文件及資料。
一、就第二章及第三章所指的申請作出決定的期間為九十日。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則中止期間的計算:
(一)自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提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要求之日至接獲答覆之日的期間;
(二)自人才引進主管實體提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要求之日至接獲答覆或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資料之日的期間;
(三)自人才引進主管實體向主申請人提出面談要求之日至面談之日的期間;
(四)自申請人接獲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電子通知之日至其在治安警察局完成辦理所需手續之日的期間;
(五)自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二十條第三款所指在電子平台成功提交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之日至在治安警察局完成辦理所需手續之日的期間;
(六)如屬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自提出轉換計劃申請之日至作出決定之日的期間;
(七)為計算家團成員居留許可的申請期間,如主申請人在提出參加人才引進計劃的申請時同時提出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申請,自提出家團成員居留許可申請之日至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編製建議引進人才名單之日的期間。
一、治安警察局簽發的居留證明文件須載有持有人的基本身份資料、指紋及照片。
二、屬未滿五歲的未成年人,僅在申請簽發居民身份證時,方獲簽發上款所指的文件。
三、每次為居留許可續期時,均須簽發相同的居留證明文件。
一、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如符合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稅務優惠要件,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填妥由財政局提供的專用表格向該局局長提出申請,或可透過財政局網頁以電子方式提出。
二、提出上款所指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登記的證明,又或依法須以合夥形式運作的實體資格證明;
(二)獲給予居留許可時被重點考慮的產業或專業範疇的計劃書及報告書;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
(四)有助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章規定的稅務優惠申請。
一、為適用上條第一款的規定,財政局應在收到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是否符合第7/202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向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徵詢意見。
二、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應在收到上款所指徵詢意見的要求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意見。
三、財政局應將審批結果同時通知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一、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設立的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人才發展委員會副主席,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五)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指派的代表;
(八)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人數最多五名。
二、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討論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三、主席可委託上款所指人士參與開展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的活動所需的研究和計劃,以及編製報告書。
四、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及第二款所指人士對因擔任該委員會成員職務或出席相關會議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及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一、上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二、上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成員的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如其在任期內被替代,則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宣佈有關結果;
(五)促使遵守本行政法規、其他法規及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內部規章;
(六)決定是否接納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成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七)要求本地或外地的實體提供專門技術意見或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的措施;
(八)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所指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全體會議三次;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作出通知;
(三)被法院確定判罪而有關犯罪對履行成員職務存在抵觸。
一、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以全體會議方式運作,並須遵守第7/2023號法律、《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以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全體會議基於審議事項的必要性或緊急性並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應列明議程並附同有關議題的資料。
三、全體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全體會議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以記名方式表決的相對多數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五、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當中須載明會議過程的摘要。
一、全體會議設一名秘書,其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由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主席從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中指定全體會議的秘書及其候補人。
三、全體會議的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全體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三)執行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有關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應制定並通過其內部規章,該規章尤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席會議及會議表決的規則;
(二)視像會議的運作及規則;
(三)適用於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通知及解釋缺席的規則,以及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規則;
(四)負保密義務的事項。
一、除主席外,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五十點的報酬。
二、如屬第三十條第一款(二)項至(七)項所指成員,由實際出席會議者就其每次出席收取上款所指報酬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
三、按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3/2024號行政法規
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24號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居留證明文件的專用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應在電子平台及適用的公共行政當局的電子平台上公佈有關式樣。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電子表格及電子聲明以在電子平台上生效的版本為準,生效時間以該平台數據庫登記日期及時間為準。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