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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下稱“部門及機構”)的二零二四年度預算建議應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及送交財政局。
二、部門及機構應按照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編製預算建議。
三、部門及機構編製的預算建議應附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度活動計劃。
四、鑑於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清楚識別公共行政領域的收入及開支總額,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二四年度預算建議時應:
(一)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適用的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功能分類、組織分類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結構編製;
(二)以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作為預計人員開支的基礎;
(三)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仍處於復甦階段,部門及機構在編製其預算建議時,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並須遵守下列規則:
(1)適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開支金額不應超過第19/2022號法律《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通過的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預算的開支金額;
(2)適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金額亦適用上一分項所規定的規則,但開支金額的限制不適用於各項風險準備金、折舊及攤銷、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開支,以及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的開支;
(四)對於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的預計金額,應盡可能清晰說明各經濟分類預算金額的計算基礎及預算變動的理由,尤其是預算增加的部份;
(五)部門及機構的人員數目不應超過已獲核准的人員基準數,而增聘的人員數目亦不應超過各監督實體可動用員額的數量;
(六)對於行政長官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的規定所核准的跨年度負擔,倘其最後一個分段支付的財政年度為二零二三年,但其支付須全部或部分轉移至嗣後年度且有關款項須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預算登錄,部門及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解釋及建議修改的各年度負擔金額;
(七)部門及機構應更嚴謹分析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各項目所需的預算撥款,倘項目涉及職能部門的技術意見,在確認該等部門將配合執行的情況下,才可於預算內登錄有關項目的撥款;
(八)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應將二零二四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數目資料連同預算建議一併送交財政局;
(九)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三;
(十)倘採用現金收付制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預計收入高於開支,有關的盈餘金額登錄為預算結餘,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機構的預計收入與開支的差額則登錄為損益淨值;
(十一)自治部門及機構來自中央預算的預算轉移僅具補充性質,倘其他收入,尤其本身收入、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執行結餘出現盈餘,則相應縮減預算轉移;
(十二)為準確綜合部門及機構間轉移的款項,倘涉及收取或支付的部門及機構未能確保對應的部門及機構亦將登錄同等的預算金額時,則不應在預算登錄有關的收入或開支;
(十三)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五、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二四年度預算建議時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財政局將編製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指引及相關資料送交部門及機構;
(二)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部門及機構所屬的監督實體向財政局送交已獲其同意的預算資料;
(三)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財政局向公共建設局送交由部門及機構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建議資料;
(四)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共建設局分析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建議,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隨後送交財政局一份總預算建議,其內包括各項公共工程的實施條件,尤其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財政局分析部門及機構的預算建議後,向上級呈交為訂定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及開支總值建議,並列明每章的總負擔;
(六)至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財政局通知部門及機構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
(七)至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部門及機構知悉登錄於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後,倘金額有別於原預算建議,則部門及機構應提交一份新的經調整金額的預算建議予其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作適當處理;
(八)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按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製的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
六、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由下列公共部門代表組成並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一)財政局,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行政公職局;
(五)公共建設局;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旅遊局;
(八)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七、工作小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倘有需要,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機構給予技術協助。
八、為有效開展二零二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該局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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