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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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命令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下稱“中心”)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件及保額。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命令的規定,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保險人”:是指依法獲許可經營民事責任保險業務的實體;

(二)“投保人”:是指中心的准照持有人;

(三)“第三人”:是指因發生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所保障的事故而遭受損害,且根據法律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可就其損害獲得彌補或賠償的人。

第三條

條件

一、投保人購買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範圍須包括因中心運作而引致第三人的身體完整性或財物受到損害,或導致其死亡的民事責任。

二、如中心有提供膳食服務,保障範圍尚須包括因進食該等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的情況。

第四條

保額

投保人購買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額下限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五條

投保證明

由保險人發出投保人已購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證明除載有保險人認為適當的資料外,尚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中心的名稱及其場所的地址;

(二)准照所載中心可容納的學生人數;

(三)保險類型、保障範圍、有效期間及保額;

(四)保險人的名稱。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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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四條所指者)

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額下限

准照所載中心可容納的學生人數 保額下限
(每起事故/每年)
50人或以下 澳門元
500,000元
51人或以上 澳門元
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