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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代表簽署《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關於中醫藥領域的合作協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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