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准照及臨時准照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上款所指准照及臨時准照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簽署,採用A4紙張印製,使用的文字顏色為黑色,印製於白色的底色上,並附有黑色邊飾。
三、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程式,可讀取第一款所指的准照或臨時准照載有的二維碼,以查閱下列資料:
(一)准照或臨時准照的狀況;
(二)准照或臨時准照編號;
(三)中心名稱;
(四)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
(五)教學輔助服務的教育階段;
(六)教學輔助服務的類別;
(七)運作地點;
(八)可容納學生人數;
(九)發出日期;
(十)有效期;
(十一)如屬准照,備註;
(十二)如屬臨時准照,適當的條件以及須進行的補正。
四、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識別牌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五、上款所指識別牌採用A5紙張印製,使用的文字顏色為黑色,印製於淺黃色的底色上,並附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標誌的底圖。
六、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程式,可讀取第四款所指的識別牌的二維碼,以查閱下列資料:
(一)准照或臨時准照的狀況;
(二)准照或臨時准照編號;
(三)中心名稱;
(四)區分的描述;
(五)運作地點;
(六)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教育階段;
(七)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時段;
(八)教學輔助服務的類別;
(九)倘有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公布的資訊。
七、第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教育機構的執照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八、廢止第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二)項及(三)項的規定。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根據第17/2022號法律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項目 | 金額 (澳門元) |
|
1. | 發出准照 | 1,500 |
2. | 發出臨時准照 | 750 |
3. | 准照的續期 | 1,000 |
4. | 首次以外的每次實地審查 | 500 |
5. | 首次以外的每次技術會議 | 500 |
6. | 變更准照的預先許可的申請(1)(2) | |
6.1. | 變更准照持有人 | 1,500 |
6.2. | 准照持有人屬公司時,變更第17/2022號法律第五條(二)項所指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免費 |
6.3. | 准照持有人屬社團或財團時,變更第17/2022號法律第五條(三)項所指的機關主要據位人或獲委任從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3)活動的人士 | 免費 |
6.4. | 變更中心的場所或設施 | |
6.4.1. 場所 | 1,500 | |
6.4.2. 設施 | 500 | |
6.5. | 變更准照持有人為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 | 免費 |
6.6. | 變更中心的名稱 | 500 |
6.7. | 變更中心提供的服務或相應的教育階段 | 500 |
6.8. | 變更中心的運作時間 | 免費 |
6.9. | 變更中心容納的學生人數 | 500 |
7. | 變更臨時准照持有人為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預先許可的申請 | 免費 |
8. | 證明書(首頁、單面) | 50 |
8.1. | 每加一頁(單面) | 5 |
8.2. | 加上現行印花稅 | |
9. | 存檔文件的複印本 | |
9.1. | 一頁至十頁,每頁(單面) | 5 |
9.2. | 超過十頁,每加一頁(單面) | 1 |
9.3. | 加上現行印花稅 |
備註:
(1)倘申請人在同一申請中提出多於一項上述收費表第6點所指變更准照的預先許可的申請,則僅收取當中費用金額最高的一項。
(2)上述收費表第6.1點至第6.9點所指的費用已包含變更准照的預先許可的申請及因變更而倘須重新發出准照的費用。
(3)本收費表所指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簡稱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