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l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部門領導具職權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二、本批示自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