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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l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部門領導具職權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二、本批示自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