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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三)項及(四)項的規定,命令公佈如下: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屬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委員莫子銘,因不再屬於產生時所屬分組而喪失委員資格。
二、經市政機構成員根據第3/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行選舉,何凱玲獲選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
三、茲公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屬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替補委員名單:
何凱玲。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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