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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公共建設局代表一名;

(十二)〔……〕

(十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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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天然氣售氣價格

一、〔……〕

客戶組別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A組(營運商) 7.5758
B組(非住宅客戶) 6.9882
C組(大客戶) 6.9124
D組(特別客戶) 4.5916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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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所規範的醫療人員,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訂定的費用。

二、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所規範的中藥藥事活動場所、中成藥及天然藥物,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第1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訂定的費用。

三、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所規範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就該法律第五十一條(一)至(三)項,以及(五)項規定的行為所須繳付的費用。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所規範的社會設施,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號訓令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牌照的費用除外。

五、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所規範的藥物業活動商號,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表訂定的費用。

六、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所規範的成藥,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二訂定的費用。

七、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所規範的場所,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三訂定的費用。

八、第18/2020號法律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所規範的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以及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三訂定的續期費用。

九、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所規範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至d項訂定的費用。

十、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所規範的活動,於二零二三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四訂定的費用。

十一、本批示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主管部門及實體須依職權退還已繳付的本批示所豁免繳付的任何款項。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十三、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