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11/202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表一及表二,分別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表一及表二取代。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