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設立的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及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
二、廢止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文化發展基金代表一名;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公共建設局代表一名;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修改如下:
(一)對載於上述批示附件的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中,序號5.65的受監管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稱,從“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更新為“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
(二)在上項所指的名單中增加3個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該等私人實體與其所屬的受監管業務經營領域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監管實體 | 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
5 | 銀行、財務及保險業 | |
5.71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5.72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5.73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1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
二、廢止第1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