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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冼星海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之間的澳門文化中心內的停車場(下稱“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是一個由澳門文化中心地庫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冼星海大馬路。

三、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共設有169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3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4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四條

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使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六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澳門文化中心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位於石排灣馬路及紅𣒍路之間的大廈內的停車場(下稱“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第二條

性質及容納能力

一、聯生圓形地停車場是一個由上條所指大廈的地庫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紅𣒍路。

三、聯生圓形地停車場共設有302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9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04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第三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聯生圓形地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四條

聯生圓形地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使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五條

收費

一、使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六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聯生圓形地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聯生圓形地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第七條

補充法例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高偉樂街、東望洋街及東望洋斜巷之間的建築物內的停車場(下稱“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是一個由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地庫層及塔石體育館地庫層共同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的出入口設於東望洋街及高偉樂街。

三、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共設有409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5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54個。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