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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根據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其監察費統一為澳門元十三萬四千元;
(二)上項所指機構的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澳門元二萬四千元。
二、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條c項所指不屬金融公司的非銀行信用機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上指機構的監察費為澳門元四萬零二百元;
(二)上項所指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的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澳門元七千二百元。
三、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
根據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金融中介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六萬元。
根據第6/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四萬零二百元。
一、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兌換店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一萬六千元。
二、根據上款所指條文的規定,獲許可經營兌換櫃台的實體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一萬六千元。
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金速遞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三萬二千元。
根據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金融機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元三萬六千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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