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5/202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2/2022

刊登日期:

2022.12.30

版數:

2260-2268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16/2022號法律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博彩規章 - 博彩委員會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5/2022號行政法規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16/2022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第二條

    申請

    一、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的任何申請,均須提交經申請者填妥的專用表格。

    二、在申請程序中,博彩監察協調局可因應實際需要,要求申請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有助於審批申請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

    審查適當資格及財力的費用

    利害關係人須自接獲博彩監察協調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付審查適當資格及財力的費用。

    第四條

    領取及補發

    一、申請者在接獲批准博彩中介准照或合作人許可的決定通知後,須前往博彩監察協調局領取相關准照或許可證。

    二、如准照或許可證遺失或損毁,博彩中介或合作人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補發。

    三、屬准照或許可證損毀的情況,博彩中介或合作人交回原有准照或許可證後,方獲補發准照或許可證。

    第二章

    准照及許可

    第一節

    博彩中介准照

    第五條

    申請准照所需的文件

    一、擬從事博彩中介業務者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博彩中介准照的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其內附同存檔的公司最新章程;

    (二)與承批公司訂立的博彩中介合同擬本;

    (三)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

    (四)《公司資料披露表》;

    (五)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六)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七)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八)由財政局發出的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

    (九)申請者及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且無須對第三人無償還能力或破產所生的債務負責的聲明書;

    (十)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個人資料披露表》;

    (十一)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十二)倘有的合作人名單及承批公司接受該等合作人在其娛樂場從事業務的聲明書。

    二、上款(四)項、(五)項、(十)項及(十一)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如聲明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而相關簽名在當地無法獲得當場公證認定,則須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三、博彩中介須於與承批公司簽署博彩中介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該合同正本。

    第六條

    准照的續期

    一、博彩中介須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准照的續期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博彩中介仍然符合第16/2022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要件的聲明書;

    (二)承批公司承諾與博彩中介繼續合作的聲明書;

    (三)如上條第一款所指文件所載的事宜出現變更,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上款(一)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上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三、博彩中介須於領取准照時將原有的准照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七條

    中止及取消中止准照

    一、博彩中介提出中止准照的申請時,須說明理由並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准照被中止,博彩中介須自接獲中止准照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准照暫時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三、屬申請取消中止准照的情況,博彩中介須在申請中附同符合第16/2022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要件的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上款所指的聲明書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五、中止准照取消後,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將准照返還博彩中介。

    第八條

    註銷准照

    一、博彩中介須自接獲註銷准照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准照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准照一旦被註銷,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從擔保中扣除應繳的款項、費用及罰款,並向利害關係人發出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的證明。

    第二節

    合作人許可

    第九條

    申請許可所需的文件

    一、擬從事合作人業務者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合作人許可的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具等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

    (四)《個人資料披露表》;

    (五)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六)與博彩中介訂立的合作合同擬本;

    (七)承批公司接受申請者在其娛樂場從事業務的聲明書;

    (八)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

    二、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三、合作人須於與博彩中介簽署合作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該合同正本。

    第十條

    許可的續期

    一、合作人須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許可的續期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合作人仍然符合第16/202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的聲明書;

    (二)博彩中介承諾繼續與合作人合作的聲明書;

    (三)承批公司接受合作人在其娛樂場繼續從事業務的聲明書;

    (四)如上條第一款所指文件所載的事宜出現變更,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上款(一)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三、合作人須於領取許可證時將原有的許可證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十一條

    許可的廢止

    一、本節所指的許可一旦被廢止,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從擔保中扣除應繳的款項、費用及罰款,並向利害關係人發出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的證明。

    二、合作人須自接獲廢止許可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許可證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三節

    聘用管理公司的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聘用許可所需的文件

    一、承批公司擬聘用管理公司,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聘用管理公司許可的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與擬聘用的管理公司訂立的管理合同擬本;

    (二)如管理公司的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其內附同存檔的公司最新章程;

    (三)如管理公司的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由當地有權限機關發出的與上項所指文件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四)管理公司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

    (五)管理公司的《公司資料披露表》;

    (六)管理公司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七)由財政局發出的管理公司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

    (八)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九)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十)管理公司及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且無須對第三人無償還能力或破產所生的債務負責的聲明書;

    (十一)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自然人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的《個人資料披露表》,以及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股東的《公司資料披露表》;

    (十二)擁有管理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主要僱員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二、上款(五)項、(六)項、(十一)項及(十二)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三、承批公司須於與管理公司簽署管理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該合同正本。

    第十三條

    許可的廢止

    本節所指的許可一旦被廢止,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從擔保中扣除應繳的款項、費用及罰款,並向利害關係人發出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的證明。

    第三章

    變更及合同的修改

    第十四條

    變更

    一、承批公司擬轉換聘用的管理公司時,須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並附同相關文件。

    二、屬第16/2022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指博彩中介轉換公司股東,以及同條第二款規定的變更情況,博彩中介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倘有的公司決議文件及倘有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擬本,以及相關實體的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三)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且無須對第三人無償還能力或破產所生的債務負責的聲明書;

    (四)《個人資料披露表》及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三、如合作人變更與其合作的博彩中介,須在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合同擬本;

    (二)承批公司接受合作人在其娛樂場從事業務的聲明書。

    四、屬第16/2022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變更,須提交倘有的公司決議文件及倘有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擬本,以及相關實體的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三)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或破產,且無須對第三人無償還能力或破產所生的債務負責的聲明書;

    (四)《個人資料披露表》或《公司資料披露表》,以及同意披露資料的聲明書。

    五、第二款(四)項及上款(四)項所指文件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並適用第五條第二款有關公證認定的規定。

    六、如屬終止股東、公司機關據位人或主要僱員職務的情況,可豁免提交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文件。

    第十五條

    修改合同

    一、申請修改博彩中介合同、合作合同或管理合同,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相關合同擬本,以便該局組成相關卷宗。

    二、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及合作人須自相關合同簽署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同正本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四章

    擔保

    第十六條

    提供擔保的程序及銀行擔保所載的內容

    一、屬透過現金提供擔保的情況,申請人須在接獲財政局通知後作出繳付,並將繳付擔保的憑據交回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屬銀行擔保的情況,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銀行的名稱、住所及商業登記編號;

    (二)擔保的金額;

    (三)擔保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聲明擔保的範圍包括適當資格及財力審查的費用、因從事准照或許可所指業務而承擔的法定義務及罰款;

    (五)擔保僅於銀行接獲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書面通知後方可被取消;

    (六)銀行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及有效的印章,以及簽發日期。

    三、屬替換擔保的情況,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申請。

    四、因銀行擔保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由博彩中介准照或合作人許可申請者、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承擔。

    第十七條

    強制徵收

    如利害關係人未自願繳付審查適當資格及財力的費用或未履行因從事博彩中介業務而衍生的法定義務,而用作確保其繳付相關費用或履行法定義務的擔保金額亦不足以繳付或履行,須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詳細列明費用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對利害關係人進行強制徵收。

    第十八條

    退回擔保的程序

    一、屬撤回准照或許可申請,又或准照或許可申請不獲批准的情況,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從擔保中扣除應繳的款項、費用及罰款,並向利害關係人發出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的證明。

    二、屬註銷准照或廢止許可的情況,利害關係人自有關決定確定之日起計滿一年後方可提出申請,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從擔保中扣除應繳的款項、費用及罰款,並向利害關係人發出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的證明。

    三、財政局及相關銀行僅在接獲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取消擔保的證明後,方可退回現金擔保或取消銀行擔保。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九條

    表格式樣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專用表格、聲明書、《公司資料披露表》及《個人資料披露表》的式樣,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制定,並公佈於其互聯網網站。

    第二十條

    使用語文

    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作成;如以其他語文作成,則尚須附同按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屬經利害關係人提出附理由說明的申請並獲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接納的情況,可豁免提交相關譯本。

    第二十一條

    訂定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年度數目上限的期間

    一、第16/2022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所指可與每一承批公司訂立博彩中介合同的博彩中介的年度數目上限,最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

    二、第16/202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所指合作人的年度數目上限,最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16/2022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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