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擔保金額,分別為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澳門元五十萬元及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2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中介佣金不得高於淨轉碼額總額(net rolling)的1.25%,不論有關計算基礎為何。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任何由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出資的公司或與承批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的利益,又或對其作出的慷慨行為,均視為佣金,並計算在上款所指的佣金上限內。
三、廢止第8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