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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7/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博彩中介佣金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博彩中介業務報酬不得高於投注總額(net rolling)的1.25%,不論有關計算基礎為何。
二、為適用上款規定,任何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透過尤其是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出資的公司或與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存有集團關係的公司而間接給予或提供予博彩中介人的獎賞、服務或其他可作金錢衡量的利益,又或對之作出的慷慨行為,均推定為具有報酬性質。
三、對上款所指的利益、獎賞、慷慨行為或服務作金錢衡量,應以給予該等利益、獎賞、慷慨行為或服務時市場所採用的商業價值和實踐作為參考。
四、第一款所指的上限,適用於所有在現在及將來支付的佣金或報酬,即使有關的佣金或報酬是根據本批示生效前已簽訂的合同支付亦然。
五、不符合上指上限的博彩中介合同應作修改,行文內容應符合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要件。
六、合同經修改後,其一份副本應最遲於今年十月一日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負責提出適當的修改合同建議及促使有關合同文件獲得簽訂,以及隨後將副本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八、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須最遲於每月十日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詳細列明於上一月份支付予每一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數額的報表及已作就源扣繳的稅款的報表,並附同核實有關計算所需的一切資料。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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