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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新富倫現金速遞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Entrega de Valores Sun Fu Lon,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un Fu Lon Remit Limited”的現金速遞公司,以專門從事現金速遞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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