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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2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議》。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