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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監督

一、社會工作局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3)[……]

(4)社會工作局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

(5)[……]

(六)[……]

第四條

職責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鼓勵並輔助私人實體參與社會工作、推動具社會服務功能或有利弱勢群體福祉的項目;

(十五)[原(十四)項]

(十六)[原(十五)項]

(十七)[原(十六)項]

(十八)[原(十七)項]

(十九)[原(十八)項]

(二十)[原(十九)項]

二、[……]

第六條

局長的職權

一、局長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編製社會工作局的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年度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編製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二、[……]

三、[……]

第八條

組成

一、[……]

二、[……]

三、第一款(四)項所指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

第九條

職權

一、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二)審議財政管理計劃及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審議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

第十三條

職權及組成

一、[……]

二、[……]

(一)[……]

(二)[……]

(三)路環監獄獄長;

(四)[原(三)項]

(五)社會重返廳廳長,並由其擔任秘書。

三、[……]

四、[……]

五、[……]

第三十三條

財務及財產管理處

[……]

(一)協助編製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項目的預算並確保其執行,以及協助編製管理帳目、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十九條

收入

一、[原有條文]

二、使用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場所和服務的收費,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二條

修改表述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三)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第三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