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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新型冠狀病毒快速抗原自我檢測試劑收費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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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快速抗原自我檢測試劑收費表

對象 收費
(澳門元)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地僱員及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高等教育學生 4.00(每人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