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監督基金,並尤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一、〔……〕
(一)〔……〕
(二)編製基金的本身預算案及其修改,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編製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
(五)〔……〕
(六)〔……〕
(七)〔……〕
二、〔……〕
一、〔……〕
(一)每年由行政長官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以批示訂定的一項撥款;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在第4/2007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三-A條,內容如下: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房屋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部門及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