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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5/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

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以及經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修改如下:

“第三-A條

簽發准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交通事務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

(八)環境保護局,如屬進口表B組別G及出口表A組別G所列貨物。”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