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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唐曉峰法官出任中級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續任。
二、因賴健雄法官聲明自願退休,免除其擔任中級法院院長的職務。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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