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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淘汰老舊柴油車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旨在向老舊柴油車的所有人批給資助,以鼓勵其自願淘汰該等對環境質素造成較大影響的車輛。

二、為適用上款所指的資助計劃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老舊柴油車”是指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及登記的裝有以柴油為燃料發動的發動機的重型或輕型汽車;***

(二)“淘汰”是指將上項所指的車輛不再通行及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取消有關註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二條

批給資助的條件

一、老舊柴油車的所有人可申請批給資助,但不影響以下兩款及第十八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

二、下列老舊柴油車的所有人不獲批給資助︰

(一)於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之日前已被取消註冊且未重新註冊的老舊柴油車;***

(二)於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之日或之後重新註冊的老舊柴油車;***

(三)第7/2002號法律第一條所述的公共實體的老舊柴油車;

(四)以任何方式用於或曾用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老舊柴油車。

三、因結算之稅捐、稅項或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申請人亦不獲批給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三條

批給資助的實體

資助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批給。

第四條

資助金額

淘汰每輛老舊柴油車可獲批給的資助金額按車輛分類及規格而定,並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本資助計劃在下列期間接受申請:

(一)資助淘汰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及登記的老舊柴油車,申請期間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資助淘汰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及登記的老舊柴油車,申請期間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六條

申請批給資助

申請批給資助須向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送交環境保護局。

第七條

組成批給資助的申請卷宗

一、申請批給資助須提交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及經申請人適當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交其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申請人為自然人企業主,須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由財政局發出的稅務登記資料證明;

(三)如申請人為法人,須提交法人成立文件、章程及其修改的副本,又或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四)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未因結算之稅捐、稅項及其他款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書;

(五)擬淘汰的老舊柴油車的登記摺副本及汽車所有權登記憑證副本。

二、針對上款(三)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及(四)項所指的無欠債證明書,可提交經申請人或其合法代表簽署的聲明書,以許可環保與節能基金直接查閱相關資料,藉此免除提交上述文件。

三、對於未能根據第一款所述組成批給資助的申請,將不獲環境保護局接受。

四、為妥善組成申請卷宗,環境保護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申請卷宗應根據環境保護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和處理。

第九條

意見或其他資料

一、環境保護局應請求交通事務局就擬淘汰的老舊柴油車是否屬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車輛以及其分類、規格及有關註冊的取消發出意見。

二、交通事務局應自收到環境保護局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上款所指的意見。

三、應環境保護局的請求,交通事務局尚應提供其他所需的資料。

第十條

資助申請的分析

一、資助申請由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標準

進行評審時應考慮:

(一)符合批給資助的標的;

(二)符合批給資助的條件;

(三)可獲資助的老舊柴油車的分類及規格;

(四)環保與節能基金可動用的財政資源。

第十二條

就申請作決定

一、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批給資助的申請作決定,並跟進有關卷宗。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資料交齊之日起七十五日內,就是否批給資助作出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如環保與節能基金不具備可動用的財政資源而未能批給資助,應將有關申請列入按申請資料交齊之日的先後順序排列的輪候表,並將該情況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而申請人則保留在環保與節能基金具備有關可動用款項時獲發給資助的權利。

第十三條

獲資助受益人的義務

一、獲資助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接獲有關批給資助決定的通知起一百八十日內將有關老舊柴油車確定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上項所定的期限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取消有關老舊柴油車的註冊;

(三)應環境保護局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期間提出的要求而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二、屬具適當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上款(一)項所定的期間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獲延長。

第十四條

通知

一、為適用以下兩款的規定,環境保護局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批給決定通知海關及交通事務局。

二、海關在老舊柴油車出口後十日內,透過寄送有關經確認的出口申報單的副本向環境保護局作出通知。

三、交通事務局在收到取消註冊的申請後十日內,就已取消有關老舊柴油車的註冊向環境保護局作出通知。

第十五條

支付資助

一、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收到上條第二款所指的通知之日或已取消有關老舊柴油車的註冊的通知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向受益人發放資助,以兩者較遲發生之日為準。

二、資助款項將以支票支付或以銀行轉帳的方式轉入受益人所指定的在總行或分行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為執行本資助計劃所定的行政程序,環境保護局、海關與交通事務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互相提供、交換、確認及使用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第十七條

民事及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者,須依法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取消和返還資助

一、如受益人作出下列任一行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

(二)將獲資助的老舊柴油車再進口。

二、如受益人拒絕提供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協助,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資助的批給。

*****

四、取消決定應明確指出取消的原因。****

五、如取消資助,受益人須自接獲取消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有關款項。****

六、如受益人未於上款所指的期間自行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取消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徵收有關款項。****

七、如不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又或強制徵收有關款項未果,則受益人不得再申請本資助計劃所定的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

第十九條

監察

一、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本資助計劃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的職權,環境保護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條

司法上訴

對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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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車輛的分類 車輛的規格 資助金額
(澳門元)
客車 車輛座位數:9座或以下 30,000.00
車輛座位數:10至16座 70,000.00
車輛座位數:17至30座 75,000.00
車輛座位數:31座或以上 85,000.00
貨車、客貨車及其他車輛 車輛總重≦1.9噸 25,000.00
1.9噸<車輛總重≦5.5噸 40,000.00
5.5噸<車輛總重≦10噸 55,000.00
10噸<車輛總重≦13噸 65,000.00
13噸<車輛總重≦16噸 80,000.00
16噸<車輛總重≦24噸 100,000.00
24噸<車輛總重≦30噸 115,000.00
車輛總重>30噸 155,000.00

備註:

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之日或之後增添車輛座位數或增加車輛總重的老舊柴油車,以增添車輛座位數或增加車輛總重前的規格為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註: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第2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此批示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