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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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22號法律

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5/2011號法律

第9/2017號法律修改並經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5/2011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

禁止製造和流通

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包括禁止攜帶該等產品出境和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三條

違法行為

一、〔……〕

(一)〔……〕

(二)〔……〕

(三)〔……〕

(四)〔……〕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科澳門元四千元罰款,但屬(七)項及(九)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六)〔……〕

(七)〔……〕

(八)〔……〕

(九)〔……〕

二、〔……〕”

第二條

重新定名第5/2011號法律第五章

第5/2011號法律第五章標題“煙草製品的銷售”改為“煙草製品的製造和流通”。

第三條

修改表述

第5/201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