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澳門元六十四萬元,作為二零二二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 (第七修訂版) |
刀、叉、匙,一次性的,塑膠製,但可降解塑膠製的除外 | 39241029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台暉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規章訂定位於台山中街、花地瑪教會街、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及蘇沙醫生街之間的台暉樓內的停車場(下稱“台暉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台暉樓停車場是一個由台暉樓一字樓及二字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
二、台暉樓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花地瑪教會街。
三、台暉樓停車場共設有224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0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19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台暉樓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台暉樓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一、使用台暉樓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台暉樓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台暉樓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台暉樓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台暉樓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台暉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台暉樓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規章訂定位於望善街、俾利喇街及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之間的望廈體育中心內的停車場(下稱“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是一個由望廈體育中心地庫的第一層至第三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
二、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望善街。
三、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共設有476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6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12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一、使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