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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效力,議決如下:
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正常運作期的延長,僅為了完成下列事項的相關工作:
a)《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b)《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
c)口頭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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