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第七十條(二)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有關第15/2021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為評估防火安全專業計劃而在消防局進行註冊的補充規範。
一、為適用第15/2021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非屬自然人的私人實體,尤其包括公司、社團或財團,又或公共實體,均可註冊。
二、住所設於外地的實體如擬申請註冊,須符合本行政法規訂定的條件及其他適用的法定要求,尤其稅務事宜;如屬住所設於外地的公司,尚須符合《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
一、只要提出申請的第三方實體尤其以其聘用的技術員的學歷及科學技術能力、提供服務所涉及的資源,以及深厚的資歷作為依據,證明其具有能力提供防火安全的優質評估及測試服務,特別是性能化設計方面,消防局則可接納其註冊申請。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提出申請的第三方實體須證明其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公司或組織目標與擬提供的評估及測試服務一致;
(二)具備適合於擬提供的評估及測試服務的技術及科學方面的經驗及資歷;
(三)具備由至少三名與實體內部有長期聯繫,且擁有防火安全及如適用時擁有性能化設計方面的技術及科學能力的工程師所組成的技術員編制;
(四)本身具備或以其他方式,尤其是透過參與組織或社團而具備提供防火安全及如適用時具備性能化設計方面的評估及測試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實驗室、文件和資訊資源;
(五)熟悉計劃及設計管理的方法,以及防火安全性能化設計解決方案的操作;
(六)在防火安全方面及如適用時在性能化設計方面,定期從事評估、測試或計劃的業務;
(七)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狀況及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情況的規範。
一、如第三方實體被發現存在下列任一障礙,則不得註冊:
(一)正處於清算、解散或任何其他消滅程序的訴訟程序;
(二)公司行政、管理或領導機關又或任一同等職位據位人在過去十年內,曾因任何可影響其職業名譽的犯罪而被判刑者;
(三)曾被科處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的附加處罰或同等處罰者。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無論上述情況發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有關實體的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均具重要性。
為監察資格制度的運作,消防局可對已註冊的第三方實體的服務表現進行分析,以評估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的服務是否維持適當的質量標準,以及有關客戶和在建築範疇具職權的其他參與公共實體對其服務表現水平的評價。
如屬下列情況,消防局可拒絕或註銷第三方實體的註冊,又或拒絕相關續期:
(一)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要件;
(二)未在消防局指定期間內提供為核實是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要件所需的全部資料或文件;
(三)提供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偽造、經篡改的文件,又或使用任何其他欺詐手段;
(四)曾出現第四條規定的任一障礙情況;
(五)因執行上條所指的監察工作而得出負面的服務表現評核。
一、註冊申請須以專用表格向消防局局長提出,並遵守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規則,且不影響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適用。
二、註冊申請須附同消防局根據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相關審議所需的資料及文件,尤其包括:
(一)相關設立或組織行為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申請實體的詳細業務資歷,當中須列明所提供服務的主要專業領域、成果或已註冊的專利、國家及國際證書、在技術及科學參考雜誌或報章上刊登或獲贊助的出版物、在資格認可的領域及其他認為屬重要的資歷資料;
(三)負責提供評估及測試服務的技術及科學人員編制的成員名單,當中指明擬評定在技術及科學領域或範疇內獲認可的一名或多名人員;
(四)載明並綜合說明第三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資源;
(五)指出過去五年向客戶提供的主要及較重大的評估及測試服務或計劃,並列明具體的工程及承攬、日期和客戶;
(六)符合稅務及社會保障供款狀況規範的證明文件;
(七)以名譽承諾實體不存在任何第四條所指的障礙的聲明。
三、為約束申請實體,註冊申請須根據有關屬人法的規定,由具有法定行為能力的一名或多名人士簽署。
四、為妥善審議申請,消防局可要求:
(一)申請實體提供其他文件或作出說明;
(二)具建築範疇及具專業人員資格職權領域的其他公共實體提供意見。
一、註冊續期申請須於期限屆滿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內,以專用表格向消防局局長提出,並附同下列資料:
(一)說明和證明涉及第三條所指要件出現變更的文件,或以名譽承諾沒有相關變更的聲明;
(二)以名譽承諾實體不存在第四條所指的任何障礙的聲明。
二、上條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
一、利害關係人所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任一正式語文書寫時,應按《公證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附同經證明的譯本,但消防局對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譯本作出豁免的情況除外。
二、如利害關係人提交的文件由外地的公共當局或實體簽發,消防局可要求相關認證,以核實簽發者的簽名及資格。
對註冊及其續期的申請作出決定的期間為二十日,自消防局接收有關申請或收齊第七條第四款所指的文件或作出說明之日起計。
註冊的有效期於註冊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載有接受註冊或註冊續期通知的消防局公函足以作為已註冊的證明。
消防局應備有並持續更新已有效註冊的第三方合資格實體的名單,該名單應包括相關名稱、註冊編號及有效期,並將之公佈於其互聯網網站及適用的公共行政當局的電子平台。
一、消防局應於其互聯網網站及適用的公共行政當局的電子平台上公佈下列資料: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註冊條件及程序的主要資料;
(二)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專用表格。
二、公佈應以正式語文及英文作出。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消防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部門及實體進行利害關係人個人資料的處理。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