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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在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下列範疇擔任最高職位的負責人,屬於該公司的主要僱員﹕
(一)博彩營運;
(二)行政;
(三)財務;
(四)人力資源事務;
(五)合規事務;
(六)法律事務;
(七)資訊技術。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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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的式樣,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而有關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博彩監察協調局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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