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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住所設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其名稱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葡文名稱為“Banco de Everbright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Macao Branch”,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銀行業務。
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服務對象僅限於商業企業、社團、財團及公共部門。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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