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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本身編制人員在經履歷評審晉升程序中適用的公式,有關公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
二、核准消防局本身編制人員在經履歷評審晉升程序中適用的公式,有關公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二。
三、核准海關關員編制內人員在經履歷評審晉升程序中適用的公式,有關公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三。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一、經履歷評審晉升的評分按下列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CF= | DF x 1.8+AD x 0.7+AP x 0.8+CE x 5+LV x 0.9+HA x 0.8 |
10 |
在此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AP 代表在職位的年資;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展晉升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二、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AI+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AI 代表根據投考人直屬上級提供的資料作出的評估;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AI的數值是根據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直屬上級提供關於投考人職務的性質、困難程度及執行職務的條件方面的資料作出評估,以0分至100分制評分;
〈二〉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計算,並按下表所載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治安警察局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五〉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六〉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三、AD的數值根據投考人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四、A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五、CE的數值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六、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七、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八、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面試的成績得分較高者;
〈二〉擔任職務時的表現得分較高者;
〈三〉開展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得分較高者。
一、經履歷評審晉升的評分按下列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CF= | DF x 1.8+AD x 0.7+AP x 0.8+CE x 5+LV x 0.9+HA x 0.8 |
10 |
在此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AP 代表在職位的年資;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展晉升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二、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AI+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AI 代表根據投考人直屬上級提供的資料作出的評估;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AI的數值是根據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直屬上級提供關於投考人職務的性質、困難程度及執行職務的條件方面的資料作出評估,以0分至100分制評分;
〈二〉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計算,並按下表所載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消防局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五〉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六〉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三、A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根據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四、A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五、CE的數值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六、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七、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八、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面試的成績得分較高者;
〈二〉擔任職務時的表現得分較高者;
〈三〉開展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得分較高者。
一、經履歷評審晉升的評分按下列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CF= |
DF x 1.8+AD x 0.7+AP x 0.8+CE x 5+LV x 0.9+HA x 0.8 |
10 |
在此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AP 代表在職位的年資;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展晉升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二、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AI+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AI 代表根據投考人直屬上級提供的資料作出的評估;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AI的數值是根據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直屬上級提供關於投考人職務的性質、困難程度及執行職務的條件方面的資料作出評估,以0分至100分制評分;
〈二〉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按下表所載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三〉EC的數值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投考人原職位或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計算,每個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每個被認可為對海關履行職責有利,或當投考人被安排在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附件二中的其他保安部門工作時,被認可為對該部門履行職責有利的職業技術或科學的補充培訓,對應1.5分;上述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EC數值的上限為5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五〉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六〉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三、A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根據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四、A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五、CE的數值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六、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七、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八、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
〈一〉面試的成績得分較高者;
〈二〉擔任職務時的表現得分較高者;
〈三〉開展程序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得分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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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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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本身編制人員在錄取修讀各晉升課程時適用的甄選公式及各項要素的加權系數,有關的公式及系數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
二、核准消防局本身編制人員在錄取修讀各晉升課程時適用的甄選公式及各項要素的加權系數,有關的公式及系數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二。
三、核准海關關員編制內人員在錄取修讀各晉升課程時適用的甄選公式及各項要素的加權系數,有關的公式及系數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三。
四、廢止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一、在錄取修讀高級警長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4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9 |
10 |
二、在錄取修讀警長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5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8 |
10 |
三、在錄取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的一般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6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7 |
10 |
四、在錄取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特別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0.8 + AD x 1.4 + TP x 1.5 + PC x 1.4 + CE x 1.4 + LV x 2 + HA x 1.5 |
10 |
五、在錄取修讀首席警員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8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5 |
10 |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公式各項所得的分數精確到小數點後一個位,在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TP 代表在職位上的停留時間;
PC 代表知識評估測試的成績;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考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七、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或活動;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計算,並按下表所載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達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警務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警員職位、副警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警長職位、高級警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四〉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五〉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八、AD的數值根據投考人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九、T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 副警長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所取的年資為警員職位到現職位的實際年資。
十、PC及CE的數值分別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十一、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獲得下表所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十二、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 不適用於錄取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
十三、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一、在錄取修讀高級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4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9 |
10 |
二、在錄取修讀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5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8 |
10 |
三、在錄取修讀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一般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6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7 |
10 |
四、在錄取修讀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特別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0.8 + AD x 1.4 + TP x 1.5 + PC x 1.4 + CE x 1.4 + LV x 2 + HA x 1.5 |
10 |
五、在錄取修讀首席消防員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8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5 |
10 |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公式各項所得的分數精確到小數點後一個位,在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TP 代表在職位上的停留時間;
PC 代表知識評估測試的成績;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考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七、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或活動;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計算,並按下表所列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達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消防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消防員職位、副消防區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消防區長職位、高級消防區長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四〉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五〉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八、AD的數值根據投考人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九、T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 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所取的年資為消防員職位到現職位的實際年資。
十、PC及CE的數值分別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十一、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十二、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不適用於錄取修讀副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
十三、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一、在錄取修讀高級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4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9 |
10 |
二、在錄取修讀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7 + TP x 1.5 + PC x 1 + CE x 1 + LV x 2 + HA x 1.8 |
10 |
三、在錄取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一般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6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7 |
10 |
四、在錄取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特別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0.8 + AD x 1.4 + TP x 1.5 + PC x 1.4 + CE x 1.4 + LV x 2 + HA x 1.5 |
10 |
五、在錄取修讀首席關員晉升課程的開考中,適用下列的甄選公式及加權系數:
CF= | DF x 1 + AD x 1.5 + TP x 1.8 + PC x 1 + CE x 1 + LV x 2.2 + HA x 1.5 |
10 |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公式各項所得的分數精確到小數點後一個位,在公式中:
CF 代表最後成績;
DF 代表擔任職務時的表現;
AD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
TP 代表在職位上的停留時間;
PC 代表知識評估測試的成績;
CE 代表面試的成績;
LV 代表開考時在所擔任的職位上獲給予的獎章、勳章或嘉獎;
HA 代表學歷,視乎緊接較高職位的職務內容。
七、DF的數值按下列的公式計算,公式所得的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DF = CC+EC+MB-SM-RD
在此公式中:
CC 代表行為等級;
EC 代表培訓課程或活動;
MB 代表工作表現評核獲“優”;
SM 代表輕度工作;
RD 代表紀律紀錄。
〈一〉C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的行為等級,按下表所列分數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模範行為等級 | 第一等行為等級 | 第二等行為等級 |
80 | 70 | 50 |
〈二〉EC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原職位時參與的,與所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相關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或培訓而給予的分數,該分數按下列的標準計算:*
(1)由私人機構舉辦且時數二十小時或以上的課程或培訓,對應0.5分;*
(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及私立高等院校舉辦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分;*
(3)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舉辦或組織的課程或培訓,對應1.5分;*
(4)屬對特定海關工作有顯著作用的相關的課程或培訓,對應2分;*
(5)(1)至(4)分項所指的課程或培訓須以面授方式進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須以遙距方式進行者除外;*
(6)晉升至首席關員職位、副關務督察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0分;*
(7)晉升至關務督察職位、高級關務督察職位的EC數值上限為12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MB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次基於不作四捨五入的分數評語為9分或以上而獲得“優”的質量評語,對應5分;
〈四〉SM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每一日輕度工作對應0.2分,取年平均值,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但因在職時意外或妊娠引致的輕度工作除外;
〈五〉RD的數值是按投考人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期間被科處的處分次數,每次處罰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書面申誡 | 罰款(每日) | 停職(每日) |
0.5 | 1 | 2 |
八、AD的數值根據投考人最近三年的工作表現評核,或最後兩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但僅以因縮減在職位上的最少停留時間而未能進行第三次評核為限,所取得的平均分數的10倍,分數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
九、TP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3年或以下 | 10分 |
4年 | 20分 |
5年 | 30分 |
6年 | 40分 |
7年 | 50分 |
8年 | 60分 |
9年 | 70分 |
10年 | 80分 |
11年 | 90分 |
12年或以上 | 100分 |
* 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所取的年資為關員職位到現職位的實際年資。
十、PC及CE的數值分別相應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得分。
十一、LV的數值按以下規定得出: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仁愛獎章 | 勞績獎章 | 功績獎章 |
15 | 13 | 10 |
〈二〉以個人名義獲取的勳章,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榮譽勳章 | 功績勳章 | 傑出服務獎章 | 獎狀 |
30 | 20 | 15 | 10 |
〈三〉因傑出工作表現而獲取的嘉獎,按下表所載取得對應的分數:
行政長官 | 15分 |
保安司司長 | 10分 |
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 | 8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局長/校長或同等職位 | 5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副局長/副校長/廳長或同等職位 | 3分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處長或同等職位 | 2分 |
十二、HA的數值是按下表所載的分數:
小學畢業** | 10分 |
初中畢業** | 20分 |
高中畢業** | 30分 |
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 | 50分 |
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 | 60分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70分 |
碩士學位 | 90分 |
博士學位 | 100分 |
** 不適用於錄取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的特別開考。
十三、如投考人最後成績相同,則以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排行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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