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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22號法律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執照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指駕駛執照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該條第四款所指攜帶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三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同一款所指帶備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

修改第3/2007號法律

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七十五條

檢驗

一、[……]

二、[……]

三、[……]

四、[……]

五、通過定期或特別檢驗的車輛將獲發證明文件。

六、[……]

七、[……]

八、[廢止]

第一百二十二條

扣押車輛識別文件

一、[……]

(一)[……]

(二)[廢止]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在第一款(一)項、(四)項、(六)項及(七)項所指情況下,應發給一份載明有效期及條件的憑單,以替代車輛識別文件。

五、[……]

六、[廢止]

七、在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情況下,如駕駛員未能立即交出車輛識別文件或其他與車輛有關的文件,車輛的所有人可被通知在八日內到指定的地點交出該等文件。

八、[……]”

第五條

修改《汽車登記規章》

經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修改的《汽車登記規章》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六條

(替換破損之憑證)

登記局應利害關係人口頭申請,對保存不善的登記憑證予以替換。”

第六條

廢止

廢止: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八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款;

(二)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