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2022號法律

公報編號:

25/2022

刊登日期:

2022.6.20

版數:

670-672

  •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法律 - 道路交通法。
  • 第35/2018號行政法規 - 電子服務。
  • 第49/93/M號法令 - 核准汽車登記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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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電子政務 - 電子服務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 - 汽車登記 - 駕駛准照及執照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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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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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22號法律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執照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指駕駛執照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該條第四款所指攜帶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三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同一款所指帶備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

    修改第3/2007號法律

    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七十五條

    檢驗

    一、[……]

    二、[……]

    三、[……]

    四、[……]

    五、通過定期或特別檢驗的車輛將獲發證明文件。

    六、[……]

    七、[……]

    八、[廢止]

    第一百二十二條

    扣押車輛識別文件

    一、[……]

    (一)[……]

    (二)[廢止]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在第一款(一)項、(四)項、(六)項及(七)項所指情況下,應發給一份載明有效期及條件的憑單,以替代車輛識別文件。

    五、[……]

    六、[廢止]

    七、在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情況下,如駕駛員未能立即交出車輛識別文件或其他與車輛有關的文件,車輛的所有人可被通知在八日內到指定的地點交出該等文件。

    八、[……]”

    第五條

    修改《汽車登記規章》

    經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修改的《汽車登記規章》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十六條

    (替換破損之憑證)

    登記局應利害關係人口頭申請,對保存不善的登記憑證予以替換。”

    第六條

    廢止

    廢止: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八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款;

    (二)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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