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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關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但向公眾提供緊急及必需服務的部門除外。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公共部門領導因應支援防疫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安排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或提供服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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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註:第14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宣佈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中午十二時起,終止經第10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澳門面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傳播及爆發的風險極高,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起,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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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註:第13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零時起,解除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起,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關閉所有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歌舞廳、理髮店及向公眾開放的泳池;

(二)停止所有的餐廳、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向公眾提供在有關場地內進食及飲用飲品的服務,但不妨礙外賣服務的提供。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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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一日關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但向公眾提供緊急及必需服務的部門除外。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公共部門領導因應支援防疫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安排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或提供服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